房價是關乎民生的重大問題,對此,政府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為此,其必須找到問題的治理邊界。
在其它相關條件不變的情形之下,房價主要與房產成本、房產的供求關系以及房產開發(fā)商的利潤目標相關,其中,政府與前二者密切相關,而與第三者則通常沒有關系。具體而言,房產成本構項中的土地成本、相關稅費以及可能基于權力尋租而額外附加的腐敗成本皆直接與政府或政府管理的相關環(huán)節(jié)相關,個中道理不言自明。對此,政府的責任在于重新定義自己的財政收入目標以及加強相關管理環(huán)節(jié)的腐敗治理,否則,相關成本必然會經由房產開發(fā)商轉嫁到最終的購房者身上。房產成本與房產開發(fā)商的利潤目標固然影響房價,但房價問題歸根結底是一個關于房產供求關系的問題,其中包括房產供求關系進一步影響房產開發(fā)商的利潤目標。如果房產供不應求,則合理合法的房價上漲天經地義,否則,即無所謂在商言商了,而合理合法的在商言商自然是無可厚非,否則,虛置的法律會成為一種制度傷害。而就房產的供求關系而言,政府亦必須解析自己在其中的相關責任問題。簡言之,無論是房產的供給市場還是房產的需求市場,其本來皆應該不是同質的市場,一般而言,房產開發(fā)商的目標市場在于具有一定購買能力的人群,在其目標市場范圍之外,其可無須承擔任何法律界定之外的責任,而此相關問題解決的應然責任主體當然在于政府,解決問題的途徑則可以是由政府主導供給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如果政府在此方面的責任缺失,則后果很嚴重:本來需要政府作為而解決住房問題的人群不得不轉向并進入商品房市場,這無疑又加劇了商品房市場的供不應求,并促進了房價的上漲,于是相關人群本來即相對有限的購房能力即顯得更為有限了,怨聲載道成為常態(tài)即在所難免了。針對房產開發(fā)商,購房者要做與能做的是對照房屋購買合同進行自我或集體維權,在此之外,如果非要讓秉持逐利本性的商人承擔起其目標市場范圍之外且法律界定之外的社會責任或道德責任,毫無疑問,這是盲目與情緒化的無理苛求,而問題其實應歸咎于政府的缺位。如果政府非要讓房產開發(fā)商在前面充當炮灰,毫無疑問,這是政府有意錯位。當然,這種局面的形成可能是二者談判的結果,果真如此,則無疑是政府不積極作為。
政府必須對不斷出現的市場經濟交易及其相關爭議的性質進行裁決,為此,政府必須供給相應的規(guī)制體制。與此同時,政府必須管理關鍵的宏觀經濟變量,并確保經濟與投資政策不被超出合理期限的限價或補貼所扭曲,亦即,政府必須處理財稅及其分配,以提供相應的社會服務、福利保證而保護在市場經濟變遷過程中容易遭受傷害的相關利益主體。總之,政府必須明晰自身的職能范圍、責任分擔與權利分配以及對其他利益主體的權責利劃分產生效應的界限。否則,一個缺位、越位與錯位的政府無以真正有效地解決民生問題。解決房價問題如此,解決其它問題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