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記者 宋馥李 又是一年國考時。
11月27日,一年一度的“國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考試錄用公共科目筆試舉行,這一天,全國約有96萬人報名確認參加考試。
經過測算,這次國考,錄用比率約為53∶1。相比往年,競爭的激烈程度略有下降但依然白熱化。在接下來的幾個月,希望“踏入體制內,吃上公家飯”的考生們,還將經歷一段煎熬。筆試只是第一道關,隨后而來的面試、體檢、政審,還存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公務員招錄的整個過程中,各種歧視也如影隨形。
不過,國家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司長聶生奎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這些年,公務員主管部門在促進公平報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在身份、性別、戶籍、民族等方面,從制度層面確保了公平公正。
2011年是中國政府批準《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二十周年、批準實施《1958年消除就業(yè)和職業(yè)歧視公約》(以下簡稱“111號公約”)五周年。不久前,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發(fā)布《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yè)歧視狀況調查》(以下簡稱《調查》)顯示,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yè)歧視現(xiàn)象仍然廣泛存在。
健康歧視100%
在校讀書時,李豐便將警察作為了自己的職業(yè)目標。
2010年4月,還在上大四的李豐參加了陜西省2010年公務員考試,報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的科員,以筆試、面試總分第二名的好成績進入了體檢。
2010年6月27日,在西安市第九人民醫(yī)院,李豐的乙肝五項的檢測結果顯示,第二項(表面抗體)、第五項(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呈陽性。依據乙肝五項檢驗標準,五項全陰或只有第二項為陽性,是正常結果,除此之外便為異常。
按照規(guī)定,李豐還可以復檢一次。
復檢的前一天,李豐獨自到同樣是三甲醫(yī)院的西安交通大學附屬醫(yī)院做了一次體檢,體檢的結果一切正常,乙肝第五項為陰,看到這個結果,李豐稍稍心安了一些,他已經準備著,去公安局上班了。
事實出乎意料。
直到公務員考錄的結果公布,李豐才知道自己因健康原因被淘汰了。他去西安市公務員局詢問才得知,在復檢中,他的乙肝第五項的檢測結果,是一個令人費解的“±”。復檢醫(yī)院四五一醫(yī)院給出的體檢報告上,寫著“可疑”兩個字,建議三個月后再復查。
盡管乙肝檢測第五項為不確定性結論,西安市公務員局沒有給李豐復查的機會,就此認定為體檢不合格,李豐在最后一刻被刷了下來。
李豐咨詢了西安各大醫(yī)院的醫(yī)生,均被告知:第二項陽性和第五項為“±”,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過乙肝病毒已經康復,或注射過乙肝疫苗,但已經產生了保護性的抗體,并非乙肝病毒攜帶者,屬于正常的健康人,不會傳染,不用治療。
10天之內,自己乙肝五項的檢測,在三個醫(yī)院,檢測出了三個結果。而且,為什么相鄰的兩天,他的乙肝檢測會不同,這樣的結局讓李豐無法接受。
他開始為自己討說法。
2010年8月,李豐向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西安市公務員局對李豐所做的體檢不合格的決定,西安市政府很快作出了維持公務員局行政行為的決定。隨后,李豐將西安市公務員局告上法庭。
今年3月8日,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判定為不合格。
法院據此駁回了原告要求撤銷被告西安市公務員局關于西安市公安系統(tǒng)2010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身體檢查不合格的決定的訴訟請求。今年3月份,李豐上訴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份開庭過后,遲遲沒有判決,數(shù)次詢問,中院的答復,是此案還在請示上級。
實際上,從2003年3月開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發(fā)布后,已明確規(guī)定除特警以外的普通警察招錄,不該體檢乙肝項目。
李豐隨后又起訴了體檢醫(yī)院市第九人民醫(yī)院和四五一醫(yī)院“進行國家明令禁止的乙肝體檢項目”,提出共計11萬元的相關民事賠償。該訴訟請求很快被駁回,李豐繼而又上訴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仍在審理之中。
反歧視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學客座研究員陸軍表示,本案當事人本不是乙肝攜帶者,招錄單位卻以“乙肝”為由拒錄,這表明,一些單位對乙肝的常識極度匱乏,對乙肝的誤解根深蒂固。
我國在就業(yè)公平領域擺脫了無法可依的局面,現(xiàn)實狀況卻并未出現(xiàn)根本改觀,各種顯性或是隱性的歧視充斥在人才市場和招聘網站。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也同樣蒙上了就業(yè)歧視的陰影。《調查》發(fā)現(xiàn),2011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所涉及的9762個崗位中,由于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規(guī)定,兩種類型的就業(yè)歧視比例均為100%;其次是政治面貌歧視,占總職位數(shù)的19.1%;性別歧視也比較嚴重,占總職位數(shù)的15.6%;再次是社會身份歧視,占11.5%;最后是身體特征歧視,占0.4%。
先育后婚,遭遇政審
“王瑩同志,你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政審不合格,不予錄取。”
2009年7月份,當王瑩收到《關于2009年銅山縣招錄公務員政審的通知》的時候,感覺匪夷所思。
說起來并不復雜,2008年4月,王瑩“結婚”了,在老家辦了婚宴。第二年2月,王瑩生育了一個孩子,當年5月7日,兩個人的時間終于對到了一起,王瑩才和丈夫領取了結婚證,之后還申請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這一年的2月,王瑩報名參加了江蘇省公務員考試,報考銅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相繼通過了筆試、面試、體檢以及最初的政審。
一切順利,公示結束后,王瑩就準備到檢察院上班了。
在公示期間,銅山縣人民檢察院忽然來到泉山區(qū)計生局,對王瑩是否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進行調查。泉山計生局出具了一份《婚育證明》顯示:我區(qū)居民王瑩2009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一個孩子,2009年5月7日補領結婚證。該夫婦行為屬非婚生育,違反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的規(guī)定。
王瑩的公務員之路就此夢碎。無獨有偶,在2010年的江蘇省公務員招考中,泰州人小陳雖通過筆試、面試,也在政審環(huán)節(jié)中因相同原因被卡。
在兩起案件中,國家的2010年公務員錄取規(guī)定中,沒有關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不得錄取的明文規(guī)定。但兩起案件中的法院,均以江蘇省人事廳在1996年下發(fā)的《江蘇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為依據,其中第七條第9項規(guī)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即視為考核不合格。
最終,不論是王瑩,還是小陳,起訴均敗訴。
針對上述案例,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負責人劉小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實際上,個人的婚育情況,本質上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與工作能力并無聯(lián)系。而退一步來講,即便認定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勉強算“前科”,也不應該遭到就業(yè)歧視。
而據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王彬的研究,世界上嚴格限制有前科的公民報考公務員資格的國家并不多,而在限制的同時,也會盡量縮小限制范圍。更多的國家與地區(qū),則鼓勵錄用有犯罪記錄的人。如我國香港地區(qū)對雇傭釋囚、刑事犯和其他違法人士還做出規(guī)定,政府作為最大的雇主,可率先雇傭釋囚、刑事犯和其他違法人。
政治面貌歧視,中國造
國際勞工組織“第111號公約”所明確禁止的七種就業(yè)歧視,包括:性別、民族、社會身份、殘障、健康、年齡、身體特征,均在我國的公務員招錄中“大顯身手”,占據重要比例。
在戶籍政策要求和引導下,戶籍歧視和地域歧視已經成為我國最為嚴重的歧視之一。例如,交通部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辦公室科員要求“限本省戶籍生源(人員)”,這是典型的戶籍歧視。其次是出身歧視,包括要求政治歷史清白的、家庭成員沒有不良記錄等。比如,外交部地區(qū)業(yè)務司英語一職要求“個人經歷、歷史狀況清楚”、中國保監(jiān)會西藏監(jiān)管局專業(yè)監(jiān)管崗主任科員一職要求“檔案材料齊全,歷史清白”。
《調查》認為對上述非涉密的專業(yè)技術崗位做出個人經歷的限制,顯然侵犯了個人隱私,人為設置了與職業(yè)能力無關的入職障礙。而實際上,公務員招考標準中的歧視,不過是整個招錄過程中歧視現(xiàn)象的“冰山一角”,更多的歧視潛藏在公務員報名資格審核、錄用面試乃至職業(yè)生涯之中。
國家公務員局相關負責人日前公開表示,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絕大多數(shù)崗位所設置的條件是開放性的,體現(xiàn)了公平公正。比如,只有近兩成的職位提出了政治面貌方面的要求,一般為黨的機關或國家機關中從事黨務等工作的個別職位。
而《調查》顯示,在對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工會六個部門的重點考察中,也并不樂觀。《調查》認為,這六個部門由于其性質和職能所系,本應成為消除就業(yè)歧視的表率。現(xiàn)實是,這些部門就業(yè)歧視現(xiàn)象也比較普遍。僅僅從公開的招考信息進行分析,除了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達到100%以外,政治面貌歧視、社會身份歧視在這六個部門中也比較常見。
例如,在招錄過程中,考生經常要面對的,是一大堆與“政審”相關的表格,表格中除了基本的信息之外,往往還有個人婚史、宗教信仰、父母的職業(yè)等,帶有很強的探究個人出身和“成分”的意味。
根據統(tǒng)計數(shù)據,政治面貌歧視的數(shù)量和比率一直居高不下,沒有明顯改觀的跡象,人民代表大會系統(tǒng)的78個崗位中,政治面貌歧視占全部崗位的38%;人民檢察院系統(tǒng)的2232個崗位中,政治面貌歧視占全部崗位的2.6%;即使是在工會系統(tǒng)的114個崗位中,政治面貌歧視也占23.7%。《調查》認為,政治面貌歧視的廣泛存在,不僅是對公平就業(yè)權的侵犯,而且是對政治信仰純潔性的玷污。在本次統(tǒng)計中,涉及政治面貌歧視的崗位共1861個,占崗位總數(shù)的19.1%,與去年的21.69%相比略有回落。主要表現(xiàn)在要求報考人員須為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對于個人政治面貌的歧視,不僅大量出現(xiàn)于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在政協(xié)、科協(xié)、文聯(lián)、工商聯(lián)、臺灣同胞聯(lián)誼會、法學會也同樣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