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華提/文 繼媒體人羅昌平舉報劉鐵男之后,近日,新華社《經濟參考報》記者王文志實名舉報華潤集團董事長宋林等高管的新聞又轟動了輿論。
王文志舉報宋林等華潤高管的事實,是后者在收購山西金業(yè)資本的并購案中,致使數(shù)十億元國資流失,宋林等已構成瀆職,并有巨額貪腐之嫌。華潤為央企,宋林為副部級干部,夠得上“老虎”級別。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履新之后,旗幟鮮明地提出“蒼蠅、老虎都要打”的口號,且雷聲之后,暴雨隨至,半年不到,已有七八位副部級官員應聲落馬,正是這樣的反腐力度,向社會傳遞了反腐倡廉的決心。羅昌平、王文志等媒體人實名舉報之舉,無疑離不開這個大背景。
王文志舉報的華潤高管問題,究竟是否屬實,有待相關部門的調查。據(jù)人民網(wǎng)報道,其實名舉報之后,中紀委很快表示,王文志舉報的問題,已進入程序。相比于羅昌平舉報劉鐵男,中央反腐機構的反應更加快速、積極,顯示中央上層專司反腐機構與社會層面的反腐力量正形成良性互動的局面。
遏制腐敗,在任何社會與體制之下,都需要社會的合力,不是政府一家能包辦的。否則,就不會設立舉報機制,開設舉報熱線,建立舉報郵箱了。在很多國家,公民提供腐敗線索,甚至還得到巨額獎金。這一切,一再表明,從技術層面,反腐需要社會合力,需要公民參與。而從政治層面看,國家是每個人的國家,“家里”出現(xiàn)了腐敗,每個公民都有拿起掃帚清掃的權利與義務,媒體人首先是公民,實名舉報,自然是其不可剝奪的權利。
從目前不多但頗具轟動效應的媒體人實名舉報案例來看,被媒體人舉報的,一是政府高官,二是央企及地方國企負責人。媒體人對這兩類人實施舉報,可謂名正言順,義不容辭。道理很簡答,官員是公仆,國企是全民資產,作為公民、全民的一分子,倘若發(fā)現(xiàn)其存在腐敗的蛛絲馬跡,都有責任向專司反腐機構反應情況,乃至向社會大聲說出來。
媒體人對央企及一般國企負責人的舉報,在當下尤其具有特殊意義與價值。眾所周知,國企的治理,從經濟學角度而言,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經濟學上的“內部人控制”這一概念,就針對國企治理難題而來。它的含義,是指受托管理國有企業(yè)者,利用信息不對稱,損害企業(yè)所有人的利益,導致企業(yè)控制權事實上被受托人掌控的情形。最近一些年來,國企天價吊燈等事件頻發(fā),凸顯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嚴重。內部人控制導致國企全民性的喪失,加劇社會分配不公,如何有效改善國企的治理結構,在中國仍是一個極具現(xiàn)實意義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媒體人以實名舉報的形式,將自己掌握的國企負責人涉嫌貪腐的事實及材料公之于眾,對于改善國企的治理結構,無疑是一種可貴的外部監(jiān)督力量。
媒體人有專業(yè)調查的技能,又有匯聚信息的優(yōu)勢,所以由其站出來,對其掌握的腐敗事實予以揭發(fā),是很正常的事。此外,媒體人與專業(yè)媒體機構,本來就應該扮演公眾利益“看門狗”的角色,媒體人實名舉報在當下還能成為熱點新聞,說明其往昔的角色扮演還不夠到位,等到媒體人實名舉報不再成為這么熱的新聞的時候,媒體人的社會角色才庶幾可以說已經盡責扮演。
退一步說,如果媒體人的實名舉報經公正、如實的調查,被證明不實,那么舉報人是否構成誹謗罪?
筆者認為,即使舉報不實,也并不構成誹謗罪。對此,應該采用“監(jiān)督控制公共資源者免責”以及“被監(jiān)督者能證明監(jiān)督者有主觀惡意”這些原則,對實名舉報者予以寬容。因為只有寬容舉報者,才能保護公眾監(jiān)督支配公共資源者的積極性,同時讓能支配公共資源者對公眾和社會保有一份敬畏之心,因而從根本上有利于對公眾利益的看護。對于被舉報者而言,如果通過調查澄清了事實,在現(xiàn)代社會媒體高度發(fā)達的環(huán)境下,很快就會得以洗刷,并不會構成對名譽的損害。反之,如果對舉報不實者予以懲罰,則會產生“寒蟬效應”,讓人們不敢再去舉報,從長遠而言,對保護公眾利益是不利的。
從常識的角度,如果沒掌握過硬的證據(jù),沒有人敢于實名舉報。因此,當下公眾輿論擔心的,不是舉報的可信度問題,而是對于一家樹大根深的央企,是否會進行真刀真槍的調查,而不是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