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銀行爆炸搶劫案主犯獲死刑
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訊 7月12日,備受關(guān)注的安徽省滁州市“1·28”銀行爆炸搶劫案在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主犯潘志遠犯搶劫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被告人曹春明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被告人何葉、糜勇犯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并處罰金。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遠單獨或伙同被告人何葉、糜勇多次從江蘇來到滁州市,以選擇銀行為作案目標。被告人潘志遠在選定滁州市工商銀行瑯琊支行南橋分理處后,為實施爆炸搶劫,叫被告人何葉、糜勇購買了300多只“八斤高升”大爆竹。被告人何、糜兩人將爆竹的火藥和引線收集后交給被告人潘志遠,由其自制了爆炸裝置,準備了鐵錘、鋼管、電動車、頭盔、自制火藥槍等作案工具。
今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遠約另一被告人曹春明來到滁州,倆人對作案現(xiàn)場周圍環(huán)境和逃跑路線多次進行觀察、熟悉,并約好作案時間。27日早晨,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攜帶作案工具,分別騎電動車來到南橋分理處伺機作案,因發(fā)現(xiàn)附近有人而未敢下手。1月28日早晨,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分別戴著頭盔,騎著電動車,攜帶兩只裝有爆炸裝置、鐵錘和自制火藥槍的編織袋再次來到事先采好點的作案現(xiàn)場附近伺機作案。7時50分許,當銀行的運鈔車送款剛剛離開,銀行工作人員準備營業(yè)時,被告人潘志遠拿出爆炸裝置進入分理處大廳,將爆炸裝置安放在柜臺上,點燃引線迅速離開。爆炸后,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攜帶鐵錘沖進大廳,潘志遠從被炸開的柜臺隔離玻璃處跨上柜臺,將內(nèi)有227210.90元的銀行送款包搶走,倆人騎車逃離現(xiàn)場。爆炸同時還造成2名銀行工作人員耳部鼓膜穿孔,經(jīng)鑒定為輕傷。
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在搶劫得手后,曹春明于當天上午趕回揚州。被告人潘志遠把搶來的部分現(xiàn)金分次存入銀行。1月29日,被告人潘志遠叫另一被告人何葉來到滁州,將作案用的一輛桑塔納轎車開回江蘇江都市。1月30日,被告人何葉再次開車來到滁州市將潘志遠接回江都。之后潘志遠再次返回滁州,將放在滁州出租房內(nèi)作案用的電動車藏匿。被告人何葉又開車到滁州將被告人潘志遠以及銀行錢包、作案工具等物品拉回江都,將作案工具存放到其事先租好的出租房內(nèi)。事后,被告人潘志遠分給曹春明11.8萬元、何葉1.3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追回174938.10元,已發(fā)還給被搶單位。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潘志遠還于2006年1月18日、1996年1月9日,先后獨自和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安慶市人民路183號人民東路郵政儲蓄所、江蘇揚州市東關(guān)城市信用社搶劫現(xiàn)金172380.49元和45710元;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在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蘇揚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銀行仙鶴儲蓄所營業(yè)大廳實施搶劫未遂;2000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合伙他人為搶劫作案,來到江都市長江路江都郵政局宿舍區(qū)密謀盜竊汽車,后被車主親屬發(fā)現(xiàn),盜竊未遂。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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