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4 29”案罪犯被執(zhí)行死刑
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 記者 黃小偉 據(jù)《新華日報》報道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執(zhí)行死刑命令,5月30日上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泰興“4 29”暴力殘殺幼兒園師生的罪犯徐玉元執(zhí)行死刑。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徐玉元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雖殺人未遂,但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判其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一審判決后,徐玉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5月26日,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徐玉元故意殺人案進行二審,二審法官審理后當庭宣判,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死刑原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下達了執(zhí)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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