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 記者 張然 據(jù)《京華時報》報道,因原商務部巡視員郭京毅的檢舉揭發(fā),原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于2008年底被紀檢部門帶走并接受調(diào)查。日前,許滿剛因受賄300余萬元,已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據(jù)報道,2008年底,許滿剛因涉及郭京毅案,被紀檢部門帶走并接受調(diào)查,此后被對外宣稱“休假”,再也沒有回到工作崗位。
司法材料顯示,2009年3月27日,許滿剛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12月16日,許滿剛被公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檢方指控,許滿剛在2005年至2008年間三次受賄達300余萬。2005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伙同郭京毅,在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對一家大型民營燃氣企業(yè)違規(guī)使用外匯問題進行檢查一事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歐米茄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2.8萬余元;港幣310萬元,折合人民幣287.8萬余元,共計290.7萬余元。
2007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廣東分局對廣東元邦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違規(guī)使用外匯進行查處一事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港幣10萬元,折合人民幣9.1萬余元。
2007年至2008年,許滿剛在北京北科麥思科公司補辦外匯手續(xù)一事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商通購物卡”5張,共計5萬元。
最終檢方認為,許滿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他在受審時對指控全部認可,并且主動交代其他人員涉嫌受賄的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做出從輕判決,判處許滿剛有期徒刑12年。據(jù)報道,宣判后,許滿剛未提出上訴。
2008年8月13日,郭京毅因涉嫌受賄被宣布“雙規(guī)”,隨后將許滿剛受賄行為檢舉揭發(fā)。2009年5月12日,郭京毅案已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法院認定郭京毅因受賄845萬余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5月25日有消息稱郭京毅已經(jīng)正式提出上訴。
- 商務部穩(wěn)定出口政策 退稅下調(diào)或在明年 2010-06-07
- 歐元區(qū)危機影響匯率政策 2010-06-04
- 歐元區(qū)危機影響匯率政策 2010-06-04
- 歐元區(qū)危機影響匯率政策 2010-06-04
- 匯率政策的權(quán)利博弈 201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