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 記者 周靚 據(jù)新京報報道 1月17日12時許,平頂山市檢察院稱,河南平頂山一農(nóng)民偷逃高速路費368萬元被判無期案已被撤回,并承認此案在偵查和審查階段存在諸多失誤。同時,該院公訴處處長帶隊,已提前介入案件,對公安偵查工作進行引導。
前日,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稱,鑒于時建鋒一案事實、證據(jù)發(fā)生重大變化,平頂山中院已建議平頂山市檢察院撤回起訴。
昨日,平頂山市檢察院宣傳處處長武方曉稱,平頂山市檢察院已撤回起訴。為客觀公正處理案件,平頂山檢察院已加強辦案力量,由公訴處處長常輝帶隊,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熟悉案件,對偵查工作進行引導。
據(jù)悉,案件初查已展開,主要從兩條線重新偵查:涉及犯罪事實方面,由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因時家兄弟稱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存在內(nèi)鬼,如有涉及職務犯罪,檢察院也將及時跟進。
“目前的當務之急是這兩方面的調(diào)查存在時家兄弟提供的諸多孤證,還需要進一步核查。”武方曉說,“至于時家兄弟的罪名怎么定,還需要根據(jù)偵查結(jié)果來判斷。”
平頂山市檢察院稱,時家兄弟一案早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就已存在諸多疑點,該院曾于2010年5月6日及2010年8月26日將此案退回魯山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武方曉稱,當時主要的疑點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當事人偷逃高速費數(shù)額巨大,由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提供相關數(shù)額并不符合規(guī)定,于是要求第三方對平頂山高速公司的地磅進行了測量,排查了數(shù)額問題;另一方面是,懷疑時建鋒有共同犯案人,雖然就此展開了調(diào)查,但沒有進一步的結(jié)果。
武方曉說,審理此案時,檢方反復詢問時建鋒,他一直聲稱是一個人干的,庭審結(jié)束后,時建鋒被判無期,檢方又對時建鋒進行單獨詢問,他堅稱是一人所為。
武方曉稱,兩次補查均沒有問題,時建鋒一直聲稱該犯罪行為系其一人所為,無他人參與,且有證據(jù)材料可證明其犯罪行為,所以檢察院就該案行使了“先行起訴”的權利,根據(jù)已經(jīng)查清的事實,向平頂山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平頂山市檢察院同時坦承,該案存在失誤和瑕疵,有教訓可以吸取。平頂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許曉偉表示,雖然目前未對檢察機關人員追責,但事實查清后,“該負責的負責,該處理的處理”。
關于共同犯案人,武方曉稱,據(jù)平頂山高速公司反映的情況,一名為“李金良”的軍官曾帶著三證一單前來收費站為軍牌報備,相關部門遂對“李金良”的身份進行了調(diào)查,但武警某支隊曾出示證明,稱查無“李金良”此人。
針對記者“是否對李金良的自然人身份進行過調(diào)查”的問題,平頂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許曉偉稱,這方面的情況也調(diào)查過,但沒有結(jié)果。
昨日,律師周澤向最高法院以及全國人大遞交公民建議書,要求對該司法解釋予以修改或廢止。周澤認為,“天價過路費詐騙案”判決所依據(jù)的相關司法解釋已經(jīng)失效。目前周尚未得到官方回應。
周澤表示,對天價過路費詐騙案研究后他發(fā)現(xiàn),《關于審理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9號)(以下簡稱9號司法解釋)存在失效問題,因此上書最高人民法院,建議對該司法解釋予以修改或廢止。
周澤認為,9號司法解釋自2002年4月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依法懲治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犯罪活動”,是對當時的刑法第375條所規(guī)定的內(nèi)容“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犯罪”所進行的解釋。
但刑法第375條的內(nèi)容,已于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作了修改。9號司法解釋所解釋的對象已經(jīng)不存在。但9號司法解釋至今未被廢止,并仍在被一些法院作為判案依據(jù)。“天價過路費詐騙案”中,法院對被告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的行為,正是根據(jù)該司法解釋,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此外,他還認為,將“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致使有收費權的部門未能行使收費權的行為,作為“詐騙公私財物”的詐騙罪處理,實際上是一種類推定罪的思維,是將享有收費權的部門未能行使的收費權而失去的利益,等同于“詐騙公私財物”所指的“財物”。這完全是錯誤的。
就在向最高法上書的同時,周澤還向全國人大遞交公民建議書,要求審查9號司法解釋的失效問題。目前相關部門尚未作出回復。
據(jù)平頂山公檢法系統(tǒng)內(nèi)部一知情人士透露,平頂山檢察院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此前對被告人時建鋒定詐騙罪是適當?shù)摹?/P>
關于有關人員提出的“《刑法修正案》七的出現(xiàn)導致《解釋》第三條效力喪失”的問題,平頂山檢察院認為:雖然《刑法修正案》七只是規(guī)定了“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碼”行為本身的定性,而《解釋》第三條則是對后種行為的解釋,兩者互為補充,不存在《解釋》第三條效力流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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