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原資本公積三條出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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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訊 執(zhí)行新會計準則后,上市公司按原制度核算的資本公積應當如何處理?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在“五一”節(jié)前再次發(fā)布專家工作組意見,為其指明了三條出路。
此次發(fā)布的專家工作組意見,回答了新會計準則執(zhí)行過程中的8個問題。除如何對原資本公積中的各個項目進行處理以外,還就如何正確地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xù)計量、如何正確地進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會計處理等問題給出了明確答案。
此前,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fā)布過一次專家工作組意見,就首次執(zhí)行日企業(yè)原確認的股權分置流通權余額如何處理等10個問題給出了指導意見。
資本公積按來源分別核算
根據專家工作組意見,執(zhí)行新準則后,上市公司原制度下核算的資本公積應按其來源分別進行處理。
其一,原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處理方法不變,執(zhí)行新準則后仍作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進行核算。
其二,原資本公積中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其他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變動產生的股權投資準備,執(zhí)行新準則后,轉入新準則下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其三,原資本公積中除上述以外的項目,包括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關聯交易差價、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凈資產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等,執(zhí)行新準則后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單設“原制度資本公積轉入”進行核算,該部分金額在執(zhí)行新準則后,可用于增資、沖減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產生的合并差額等。
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明確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二是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上述條件所稱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具體指什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指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城市,對于大中型城市,應當為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城區(qū)。此次專家工作組意見進一步指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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