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虎年的夏天,新聞記者和作家運交華蓋——通緝令、手銬、監(jiān)獄、拳頭伴著11個記者、作家度過了2010年這個兇險的多事之夏:
7月27日,《經(jīng)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被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通緝。
7月29日,《華夏時報》駐深圳女記者陳小瑛被毆打。
7月30日,霸王集團員工怒砸《每日經(jīng)濟新聞》報社辦公區(qū)。
8月1日,北京電視臺記者周廣甫被郭德綱的弟子李鶴彪毆打。
8月19日,我被陜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從北京家中帶走,刑事拘留一月后取保后審。
8月28日,伊春警察拘留四名采訪空難的記者。
9月26日,就在我走出看守所的一個星期后,東莞市的警察又將寫小說的袁磊抓進了看守所 ……
同兩年前被遼寧西豐縣警察進京想抓捕的女記者朱文娜比,我們遭遇的厄運更加不幸——那年,還只是有人想抓記者而沒有人要抓作家;那年,還只有一個朱文娜被警察想抓而沒有抓成;那次,派警察“進京拘傳記者”的那個縣委書記張志國被鐵嶺市委責令引咎辭職并寫檢討還到朱文娜供職的報社道歉。可今年這個夏天,官員、警察要抓的對象已由記者擴大到作家;被警察抓捕的記者已由那年的一個變成了今年的7個;十多個倒霉的記者、作家遭警察和社會“精英”們拘留、關押、毆打后,沒有人道歉,沒有賠償,更沒有人因我們的厄運引咎辭職。
除了民眾和媒體的聲援吶喊,我們沒有看到法制和社會到底給鐵肩擔道義的新聞工作者提供了什么樣的法律和道德支持,相反,“法治”的形式使我們不明不白地成了現(xiàn)代文明旗幟之下焚書坑儒的“冤魂”!
有人憤怒地評論:批評者被抓,這不是一個人的悲哀,是一個國家的悲哀,一個制度的悲哀,更是一個社會的悲哀!
一個54歲下崗工人更是語出驚人:“對待知識分子的態(tài)度標志著一個民族的文明程度,而對待工人農民的態(tài)度則可考驗這個民族的良心。”
面對國內法制的現(xiàn)狀,我只能說:對于那些不受約束的政府官員,沒有良心的權力是可恥的;對于廣大平民百姓,沒有權力的良心是軟弱的。
知足吧,同湖北武漢黃陂區(qū)強拆時在警察眼皮下被活埋的那位七十歲的老人比;同陜西安康市漢濱民警將17位村民反剪雙手示眾的情形比;同渭南市富平縣政府組織萬人大會“公開處理”的那兩名上訪村民比;同貴州關嶺縣坡貢鎮(zhèn)被警察打死的那兩個農民比;同江西宜黃縣“9·10”拆遷事件中自焚的人比,政府官員和警察對我們已是手下留情了,他們雖然以莫須有的罪名將我們抓進了監(jiān)獄,但終究沒有讓我們在監(jiān)獄里“躲貓貓死”、“做夢死”、“喝開水死”、“心跳死”、“激動死”、“摔跤死”……
能從警察的手中活下來,我們已經(jīng)夠幸運了。
中國人常說,輿論監(jiān)督是社會進步的助推器。
我們也認同,輿論監(jiān)督是遏制政府濫用權力,人民給政府提意見的一種手段。據(jù)國際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的調查,反腐敗最重要的、排在第一位的是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美國還有一條規(guī)則——除非能證明媒體存在著實際的惡意,否則對官員等公眾人物的報道即使不正確,也免受司法追究。正因為西方通過自主的新聞監(jiān)督,官員沒有拒絕、抗拒監(jiān)督的特權,這些國家的權力才能在陽光下運行,貪腐等問題也才能有效減少。
國外新聞監(jiān)督促進官場清廉的例子比比皆是:由于新聞監(jiān)督,韓國副總理李基俊因涉嫌在擔任首爾大學校長時浪費辦公經(jīng)費而辭職;副總理金秉準因擔任大學教授期間論文一稿兩投而辭職;北歐國家官員的吃喝菜單一律上網(wǎng),接受民主監(jiān)督,一位高官因為吃喝多上了一道鵝肝而丟官;在發(fā)達國家,對公車控制十分嚴,如芬蘭全國只有總統(tǒng)等5個人配公車;意大利一個城市的市長與夫人開公車到800公里外辦了一件私事,被判刑6個月;德國前總理施羅德沒有白頭發(fā),有報紙說他染了發(fā),于是輿論大嘩:總理原來是個弄虛作假的人!施羅德最后證實了自己沒有染發(fā),才平息了風波;英國前首相布萊爾2001年受埃及政府的邀請前去度假,花了埃及納稅人的錢,報紙披露后輿論大嘩,布萊爾只好給埃及的慈善機構捐款以彌補自己的過失……
這些案例,在中國有如天方夜譚一樣“怪異”和不可思議。在我們的社會語境中,新聞監(jiān)督常常會成為個別官員眼中危險的敘事——對于習慣于一手遮天的權貴們來說,輿論監(jiān)督總是會讓他們心生不快;對于有不法行徑又想將民意玩弄于股掌之間的個別官員來說,輿論監(jiān)督常常使他們惱羞成怒。因此,他們總是大膽地濫用公權,以“維穩(wěn)”的借口和“執(zhí)法”的名義予以“和諧”。
在一些官員“和諧”媒體的背后,總有人以同樣冠冕堂皇的理由予以支持配合,對那些傷天害理,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有人要求和上面保持報道的“一致”,要求宣傳口徑的統(tǒng)一,要求使用通稿。誰違背這些“原則”,權力這個終極的春藥就會以法治的名義“治啞”他的聲音,然后,任由那些違法亂紀的權貴們把法律、公平、正義、良心和幫百姓說話的記者連同那些“舉報者”統(tǒng)統(tǒng)踩在腳下,再趾高氣揚地突破我們這個社會所能承受的底線——
國外也抓輿論監(jiān)督的記者。
德國著名記者瓦爾拉夫,采取偽造身份證、駕駛證、保險證,甚至偽造人種等方式進行社會調查。在歐洲,這些行為都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瓦爾拉夫一審敗訴,二審法院在他違法認定的情況下認為:相對于瓦爾拉夫本人維護的公共利益的價值而言,相對于他維護大多數(shù)公民權利總的利益而言,相對于社會總的價值觀而言,他的違法是微不足道的。
在西方,一個新聞行為的罪與非罪,是和社會整個利益沖突之間進行的一個衡量。
在中國,一次輿論監(jiān)督的罪與非罪,是以觸痛某個權力者“軟肋”的程度來考量。
中國的記者格外不幸,因為我們遭遇到的是任性而絕對的權力,是不受約束且面對輿論監(jiān)督驕橫跋扈的權力。
無數(shù)事實也表明:中國經(jīng)濟進一步發(fā)展障礙大多來自于政府權力不恰當?shù)倪\用——輿論緊盯不放的亂占土地、違法強拆、侵占百姓利益等個案幾乎天天充滿報刊的版面。形形色色侵害百姓利益的案件使人非常驚詫的是公權力保護公民財產(chǎn)的蒼白無力,甚至有時公權還直接沖到暴力拆遷的一線。
——江蘇省宿遷市的王馬玲因不堪拆遷的騷擾與折磨,在報警仍無濟于事的情況下砍死了拆遷者;安徽某市那位揚言就是不當市長也要把村民的房屋蕩平的市長被村民追得落荒而逃;武漢洪山區(qū)土庫村村民童貽鴻向強拆人員投擲磚頭,“犯案”后他不在武漢投案,而是乘飛機赴京向北京警方“自首”……
當法律和政府部門不能在公民需要時給予保護時,法律和政府不但難以得到公民的敬畏和認可,地方司法和政府還會陷入無法挽回的信任危機。
這種現(xiàn)狀告訴我們:執(zhí)政黨需要對政府權力進行必要的規(guī)訓。
對政府權力的規(guī)訓,實際上就是將其變成一種制度化的力量,而不是由掌權者將其隨意變成自己的把玩之物。制度化權力意味著沒有脫離責任而存在的權力,要將權力建立在責任基礎之上,權力者要對自己的每一個行為負責。因此,明確的責任以及相應的追究責任機制就是不可或缺的,同時,將官員的任用置于民眾的意愿之中,面臨“烏紗帽”可能被摘的風險,掌權者的驕橫,權力濫用等等政治怪胎自然就會消失。
有位教授曾說:我們這個社會哪里都可以有不公平,惟獨執(zhí)法者不能不公平,哪里都可能產(chǎn)生暴力,但執(zhí)法者不能有暴力;哪里都可能產(chǎn)生違法,惟獨執(zhí)法者不能違法,因為執(zhí)法者扮演的角色就是消除違法,制止暴力,恢復公平正義。
是執(zhí)法者,就應當有其基本的法律信仰和正義守持。
德國的柏林墻倒塌前,守墻衛(wèi)兵因格·亨里奇因射殺一位企圖翻墻而過的東德青年而在1992年2月受到了審判。亨里奇和律師都辯稱衛(wèi)兵的行為僅僅是執(zhí)行命令,別無選擇,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奧多·賽德爾卻認為:“作為警察,不執(zhí)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沖突之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最終,衛(wèi)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殺被判處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釋。
亨里奇案作為“最高良知準則”的案例早已廣為傳揚。“抬高一厘米”的主權成了人類面對惡政時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
對那些在抓記者抓無辜群眾的公安而言,也同樣不能以服從命令為借口超越法治和倫理的底線…
再過幾天就是新年了,站在新年的門檻上,我祈禱:在新的一年里,期盼溫家寶總理“要創(chuàng)造條件讓人民監(jiān)督、批評政府”的承諾能夠兌現(xiàn),期盼黨和政府能以開放的姿態(tài)、寬松的環(huán)境和寬容的態(tài)度對待、接納百姓的批評與輿論的監(jiān)督;期待在新的一年里,權貴和警察們充分尊重記者的表達權,不要再用手銬“管教”記者;期盼新的一年里不要再有拆遷戶自焚;期望所有的執(zhí)法者在遇到“以權壓法”時,能保住自己一厘米的主權。
謝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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