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言詠 一個家庭,傾其所有與死神搏斗,每年藥費花掉差不多150多萬元試圖挽救他們的孩子。這個孩子,長不高、面容粗糙、智力受損,一旦離開藥物的支持,成長到青少年期很可能就燈枯油盡。隨著孩子的成長,用藥量加大,父親覺得自己開足馬力掙錢也追不上藥價——如果不是5月15日世界“粘多糖日”,這個罕見病患兒的家庭如陽光照射不到的死角無人關注。實際上,這個家庭還算幸運,有財力支撐高昂藥費,也在美國找到了對癥藥物。更多的家庭找不到藥,即便找到了也支付不起。
這是因為:在管理上,中國迄今為止對罕見病沒有明確的官方定義,統(tǒng)計工作更是空白;在法律上,中國也沒有關于罕見病的法律,呼吁之聲一直有,但由于涉及病例少,又不具傳染性,始終難以進入立法“排隊”之中;在藥品上,國內藥廠對罕見病藥物的研發(fā)幾乎為零,患者只能從國外購買。如果是注射藥物,由于未在國家藥監(jiān)局注冊,只能私下找相熟的醫(yī)生注射;在保障上,除了上海邁出探索步伐,將12種罕見病納入醫(yī)保和基金互助,中國大部分城市都未將其納入醫(yī)保范圍。中國目前更多財力投向的是多發(fā)病、常見病以及SARS、H7N9等對社會穩(wěn)定有重大影響的疾病,對罕見病的關注未及。
這就是中國罕見病患者群體的現狀。造成此現狀的,與國家財力有關,也與社會認識水平有關,畢竟我們身處一個剛剛走向富裕的國家,那些比我們先發(fā)展起來的國家和地區(qū),也是在上個世紀80年代后才開始逐漸關注罕見病,制定相應法律,搭建保障體系的。
但是,“情有可原”寬容的是過去。面向未來,對罕見病的關注不容遲疑。
首先,我們要在意識上重視這一少數群體。一個國家有責任保障所有公民的權利,少數群體也不例外,不能因為他們數目少或社會影響力不大就將其放到次要的位置,甚至拋棄他們。不管是從國家責任還是人文關懷的角度都不應如此。有了意識上的重視,罕見病的立法進程就不會被一拖再拖。
在法律法規(guī)的保障之下,國家要在稅收、審批、專利保護期限等方面提供優(yōu)惠政策,鼓勵藥企研發(fā)治療罕見病的藥物。罕見病藥市場小、研發(fā)成本高,沒有政府的鼓勵,藥企確實難有動力,國外也是如此。在美國,1983年《罕見病藥法案》實施之前上市的罕見病藥物不足10個,而到2007年2月,在美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登記的罕見病藥就有1697個,獲得上市的302個。美國的法律給予了研發(fā)罕見病藥的企業(yè)一定的稅金減免、研究資助以及更長的市場獨占期。在這方面,我們近兩年開始起步:國務院去年2月批準了《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guī)劃》,提到鼓勵罕見病藥品的開發(fā)。國家藥監(jiān)總局今年2月表示,要建立罕見病藥品的加速審批程序。
除了立法保障、鼓勵本土企業(yè)開發(fā)藥品之外,還需要為罕見病患者搭建保障體系。這其中既包含國家財政必須負擔的一部分——逐步把罕見病納入醫(yī)保報銷范圍,還包含了個人和社會團體應當負擔的一部分——把罕見病納入商業(yè)保險投保范疇,鼓勵關注罕見病的民間NGO組織的成長。在美國,罕見病患者的醫(yī)療保障由政府的醫(yī)療保健計劃和商業(yè)保險共同擔負;在意大利,政府建立了一個專門的基金用于國民罕見病的治療;在中國臺灣地區(qū),對罕見病患者使用的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的特殊營養(yǎng)品費用全額保險,其他相關醫(yī)療費用按實際發(fā)生額報銷70%,對低收入患者這部分費用也全免。
每個國家(地區(qū))情況不同,他山之石只為借鑒,我們可以探索一條符合國情的路。但少數人的權利必須獲得重視,這是不容商榷的前提。在這一點上,政府要作表率,民眾也有責任提高意識。說是“少數人”,其實并非與你我毫無關系,我們每個人的基因中平均約有7組到10組基因存在缺陷,一旦父母雙方存在相同的基因缺陷,罕見病就極可能在下一代發(fā)生。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面臨風險,萬不可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