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 記者 張雅楠 17日,上海市規(guī)土局對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出后的處理方法”進行了回應。
此前,上海市多幅土地預申請須知中“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均出現(xiàn)“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等表述,引發(fā)社會關注。
對此,上海市規(guī)土局17日發(fā)布通知,對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相關內(nèi)容作出說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第三條第(二)款第9項‘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二十八條的內(nèi)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該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申請續(xù)期未批,主要是指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附:
關于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相關內(nèi)容說明的通知
根據(jù)《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九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第三條第(二)款第9項“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二十八條的內(nèi)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該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特此通知
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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