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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這些所謂的雜技老板將孩子變成了賺錢的工具,甚至還對孩子進行虐待。那么這些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如何判定的?
劉金松:就目前來看,能涉及到關于兒童乞討的法律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還有《刑法》中也有一條是涉及到這塊。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要對這些“老板”(組織兒童乞討的人)進行法律追究的話,可能非常難取證,因為它這個要求的非常嚴格。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的力度是非常弱的,因為行政處罰的措施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但是很多“老板”本身就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都是非法的。那么最嚴重的處罰也只是罰款和行政拘留,也就是說目前的打擊力度還是不夠大。所以今年在兩會上,也有一些代表要提出來,要加大懲處力度,對這些“老板”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主持人:在強迫兒童乞討賣藝現象的背后,隱藏的是執(zhí)法的缺位與社會保障的不健全。那么您認為,政府應該如何做,才能減少甚至是杜絕這種情況的發(fā)生?
劉金松:首先應該是加大對低收入群體保障的力度。從我們采訪中了解到,在這六戶比較貧困的家庭中,只有兩戶享受到農村的低保,農村低保一個月大概是40到60塊錢,根據他的貧困程度補貼的幅度不等。這六個家庭雖然都比較貧困,但是有的家庭沒有享受到低保。目前保障的覆蓋范圍還是比較窄的,一個村里面一般只有五到十戶能夠享受到農村的低保,但是實際的貧困人口可能不止這么多。
還有一塊就是農村醫(yī)療保險。就像我們剛才講的,有一個孩子父母常年生病,他享受不到醫(yī)療救助。因為農村的大病救助有一定的限額,報銷的比例也是有限的。所以整個來說,對農村的救助的力度還是比較弱。
執(zhí)法這塊也存在缺位的情況。可能很多地方政府意識不到這種問題,只要兒童外出乞討中不存在拐騙、拐賣、殘害兒童,地方政府就不聞不問。比如有一個孩子跟隨“老板”外出表演期間走失了。孩子走丟之后,去當地報案,去了很多次,當地都沒有立案,進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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