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寶宏/文
分享案件之前,先簡單了解一下美國反壟斷法,主要由三部法律組成,分別是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頒布的《聯(lián)邦貿(mào)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其中,最為主要的是《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在美國《反壟斷法》頒布的這100多年的時間里,鮮有政府方面獲得全勝的案例,更多的都是漫長的訴訟歷程。其中,耗時最長的就是1969年-1982年的IBM反壟斷案。
1969年1月17日,美國司法部向紐約南區(qū)美國地方法院提起了針對IBM的訴訟,稱IBM違反《謝爾曼法》第2條的,壟斷或企圖壟斷電子計算機,尤其是商用計算機市場。
在“計算機就是IBM”的年代,藍色巨人IBM的市場占有率高達70%,其他幾次大點的計算機公司被戲稱為“7個小矮人”。那時,軟件和編程還微不足道,只是幫助計算機正常運轉(zhuǎn)的邊緣性工具。因此,IBM采用的是 “買硬件送軟件” 的市場策略。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免費策略使得軟件難以成為商品。在被司法部起訴5個月后,IBM宣布解除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綁定策略,分別計價和銷售。IBM的這一重大轉(zhuǎn)變,直接催生了獨立第三方軟件市場。
再后來,迫于反壟斷等各種壓力,IBM又改變了傳統(tǒng)計算機系統(tǒng)封閉生態(tài)的做法,開放了個人電腦的技術標準,允許個人和其它企業(yè)也制造IBM/PC兼容機,PC時代開始。
可以說,在計算機的IBM時代,針對IBM持續(xù)10多年的反壟斷,讓軟件獨立成新興產(chǎn)業(yè)有了土壤,讓計算機行業(yè)逐步走向了開放合作,讓PC走向了千家萬戶,崛起了英特爾、Apple和微軟等為代表的一大批計算機廠家,為后來互聯(lián)網(wǎng)的發(fā)展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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