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王義偉/文 如果說過了正月十五(陽歷2月5日)才算過完年的話,那么,剛剛過去的這個春節(jié),中美兩國的很多人都被“球”吸引住了。中國的觀眾在室內,在電影院里觀賞《流浪地球2》;美國的不少民眾在室外,仰望天空、尋找一只氣球的蹤影。
這只氣球來自中國,慢慢悠悠進入美國領空,于1月28日被美國政府發(fā)現,彼時氣球應該是在阿拉斯加上空。
美國政府選擇秘而不宣。
2月1日,氣球飄到美國西北部的蒙大拿州上空,被一位當地居民發(fā)現。該居民將這個消息發(fā)布在社交媒體上,并將這只氣球稱為來自中國的“間諜氣球”。
這個消息在美國立刻成為爆炸性新聞,不但美國媒體連篇累牘進行報道、分析、預測,美國政府也有了一連串的動作:先是美國總統(tǒng)拜登聽取了國家安全簡報,然后是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宣布取消原定對中國的訪問,等到2月4日氣球飄到美國東部的南卡羅萊納州,即將飄出美國領空時,美國空軍派出最先進的F22隱形戰(zhàn)機,發(fā)射了一枚AIM-9X響尾蛇導彈,將氣球擊落。
目前,美國軍方出動的多艘船艦正在對氣球碎片和相關設備進行打撈。
這起事件被中國網民命名為“流浪氣球”事件。
在“流浪氣球”事件的進展過程中,中美兩國的外交部門、軍方紛紛發(fā)出聲音,闡明了各自立場和態(tài)度。
中美雙方針鋒相對。
首先就是雙方對這只球的命名不同:中方無論是外交部,還是國防部,一直將這只球命名為“無人飛艇”。美方在正式的文告中(比如美國國防部長奧斯汀的聲明中),將這只球命名為高空監(jiān)視氣球(high altitude surveillance balloon)。
在筆者看來,中方的說法更專業(yè)、更準確。因為飛艇和氣球在沒有人操縱的情況下,最大的區(qū)別就是,氣球是沒有動力的,飛艇是有動力的,比如引擎。中方說法的背后,顯然是了解更多的細節(jié)。
其次就是事件的定性不同。中方表示這是一只民用性質的飛艇,用于氣象等科研,因為西風帶影響這種不可抗力的原因誤入美國,表示遺憾,希望美國冷靜、專業(yè)地處理該事件。美國則認為這只氣球不請自來、不懷好意。美國國防部長奧斯汀在聲明中指出這只氣球“試圖監(jiān)視美國大陸的戰(zhàn)略目標(attempt to surveil strategic sites in the continental United States)”。奧斯汀用了“試圖”這個詞,可見美方在沒有掌握確切的證據(比如在氣球殘留物品中找到對地監(jiān)視設備)之前,也不敢把話說死。
在美國將氣球擊落之后,中國外交部、國防部都表達了嚴正抗議,其中國防部表示“(中方)保留使用必要手段處置類似情況的權利”,言下之意,既然你美國這么做了,如果將來有美國氣球飄到中國,中方也可以這么做。
這起事件,除了命名、性質上的爭議,更重要的,是如何給這艘無人飛艇定性。
這牽扯到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一些中文媒體、包括有專家認為這艘無人飛艇是民用航空器。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民用航空器享有遇險進入權,即受到天氣等不可抗力影響時可以未事先通報進入外國領空。因此,美方理應對遇險的民用航空器采取援助措施。美國軍方動用戰(zhàn)機、發(fā)射導彈打掉這艘無人飛艇,侵犯的不是飛艇的遇險進入權,是中而國人(機構或個人)的私有財產權。在西方的法律體系中,私有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相關觀點認為,2001年4月1日中美南海撞機事件發(fā)生后,美國軍機未經中國允許進入中國領空迫降陵水機場,后來美方正是以“遇險進入權”為自己辯護。如今美國公然否定中國無人飛艇的遇險進入權,這是雙標行徑。
不可否認,包括《芝加哥公約》在內的一系列有關條約和規(guī)定,確實有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條款,但真正的問題是,這艘中國的無人飛艇,是民用航空器嗎?
答案是否定的。
由中國民航局發(fā)布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是這樣定義民用航空器的:“本規(guī)定所稱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夠憑借空氣的反作用力獲得在大氣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載人員駕駛的飛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載人氣球、飛艇以及中國民用航空局認定的其他飛行器械。”
這里面的關鍵詞是“由所載人員駕駛”。也就是說,這艘飛艇(氣球)里面有人對其進行駕駛,是認定其為民用航空器的硬指標。
僅這一條,這艘無人飛艇就不能被定性為民用航空器。
由此可見,外交部發(fā)言人毛寧的表述是非常嚴謹的。面對外國記者的輪番提問,她多次強調了這艘無人飛艇的民用性質,但從來不說這是民用航空器。民用性質和民用航空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這起事件的一個法律意義是,有必要對與民用航空器有關的法律條文、國際公約進行修改了。
《芝加哥公約》訂立于1944年,彼時無人駕駛概念還沒有出現。中國民航局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最早的版本發(fā)布于1998年,彼時無人駕駛這個技術還不成熟。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和進步,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通過衛(wèi)星和地面操控相結合,從而實現無人駕駛的航空器在天上飛翔,執(zhí)行運送貨物、搶險救災等任務。
這樣的航空器,應該被認定為民用航空器,并擁有相應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不但需要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修改,也需要對相關國際條約進行修改。
法律也需要與時俱進。
這是中美“流浪氣球”事件給我們的重要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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