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澤雄/文 這本書,我讀得津津有味,希望你也有同感。我指的是《反對有理——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的著名異議》。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如你所知,由九位終身任職的大法官討論后經(jīng)由投票表決產生,只要產生簡單多數(shù),多數(shù)意見即為最終的司法意見。通常,會有一位大法官負責撰寫多數(shù)意見書,該意見書不僅提供司法結論,一般還會闡述該結論的法律依據(jù)。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當年為伯爾叛國罪案撰寫多數(shù)意見書,旁征博引,篇幅竟達25,000字之巨。
有趣的是,每一位對多數(shù)意見書略存異議的大法官,還可以分別撰寫自己的意見書。即使同屬多數(shù)派陣營,只要認為自己的見解尚有不忍割愛、不容遺珠之處,他就可以“附隨意見書”的形式,撰寫自己的獨到之見。至于那些在投票表決中落敗的大法官,同樣可以撰寫自己的“異議意見書”。一般說來,異議意見書較之多數(shù)意見書更精彩、更生動,理由是,多數(shù)意見書的撰寫者乃是一個代表,他必須概括多數(shù)派大法官的集體智慧,因而無從展示個人的夭矯之論和湛冥之思。異議意見書就沒有這份限制了,撰寫者大可從心所欲,我手寫我心,如首席大法官休斯所言,他們執(zhí)筆時更像“一個自由的騎士”。
身為中國人,雖然對民主充滿熱愛和期盼,但我也有一份自知之明,即,我總是不敢確信自己能夠理解當代民主的精細幽微之處,眼前的法官異議書即是一例。按我的理解,法院——何況還是最高法院——的判決,理應杜絕分歧。倘聽任“九家爭鳴”,顯而易見的后果是:法庭上敗訴的一方,一旦從異議意見書中覷到有人替自己提供了強有力的捍衛(wèi),而敗訴只是由于支持本方的大法官人數(shù)不夠多,他難免產生一種亢奮的不甘,我們幾乎不能指望他會對判決心悅誠服。且不說,旁觀者也會從異議書里得到啟發(fā),無論這種啟發(fā)走向如何,在那個宣判之日,它必然會弱化法院判決的莊重性。畢竟,不僅理論上可能、現(xiàn)實中也已多次證明,當年那位撰寫異議意見書的大法官,實際上站得更高,看得更遠。他的意見最終沒有形成多數(shù),不是因為他不夠英明,而恰恰是因為他的思想過于偉大,以至把時代甩在了身后。有鑒于此,作者馬克·圖什內特先生告訴我們,“有些歐洲國家規(guī)定,法官發(fā)表不同意見,甚至是通過談話或私人信件透露自己不同意法院的判決,都是犯罪行為”。當然,美國的大法官在寫完意見書之后,一般也絕不再提,聽任公眾橫議豎論。
法官公開發(fā)表異議是否明智,美國人和部分歐洲國家的做法截然不同。但眼見的事實是,殊途同歸,無論是否允許異議書存在,都沒有對法律及該國的民主制度造成傷害。就美國來說,這項最初由杰斐遜總統(tǒng)建議的創(chuàng)制,無疑還極大地促進了法律的健康發(fā)展。一個相關插曲是,杰斐遜的老對手、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曾經(jīng)竭力強調最高法院用一個聲音說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后來,他也無法抗拒異議的誘惑,在自己變?yōu)樯贁?shù)之時,撰寫起了異議意見書。
就我而言,我愿意不避臭美地承認,對于出自理性的反對意見,有一種近乎癡迷的沉醉。美國知名法官勒尼德·漢德說過:“自由的精神就是對何謂正確不那么確定的精神”,實際上,理性的精神同樣如此,所以漢德法官在別處又補充道:“正確結論來自多元化的聲音”。而美國杰出的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倡導的“思想市場”,則把這層意思說得更加明朗:“如果我們想確定一種思想是否是真理,就應讓它在思想市場的競爭中接受檢驗。”
可能,再沒有什么“思想市場”,比大法官之間的交鋒,來得純粹、高端和有益的了。熟悉美國大法官產生程序的讀者都知道,大法官由總統(tǒng)提名,還得接受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確認聽證。聽證過程完全是煉獄式的,候選法官會接受嚴格詰問,內容涵蓋司法觀點和個人隱私。歷史上,針對大法官中的“大師”布蘭代斯的聽證,持續(xù)了19天,確認更是花了122天。經(jīng)過如此篩選產生的大法官,不僅個個都是聰明絕頂?shù)乃痉ňⅲ烁裆弦步咏昝馈2挥谜f,美國人最為關切的自由,也是這些大法官意欲捍衛(wèi)的首要價值。如此,在外行看來,任何一個法律問題、尤其是關涉到核心理念的憲法問題,這九位大法官都是全美國(說不定還是全世界)最有望達成共識的人。意外的是,他們在憲法理念上的沖突,有時會達到駭人的程度,仿佛一位是民主的虔誠牧師,另一位是專制的熱情鼓手——當然,只是“仿佛”。在異議意見書里,大法官們曾這樣指責自己的同事:
“我們曾有過破壞性使用自創(chuàng)司法權的經(jīng)歷,這次如此嚴重無視這種經(jīng)歷,使我們有必要詳細分析最高法院在我國憲政體制中的作用”;“在我看來,時間將證明今天的判決與本院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的判決幾乎同樣有害”;“司法的不合時宜與弄巧成拙,莫過于讓本院作出駭人聽聞的聲明,沉浸于完全空洞的辭藻,聽上去不錯,但肯定要落空”;“我擔心,通過今天的短視行動,最高法院將永遠使這個共和國置于帶來巨大禍害的制度之下”……
允許異議在最不適合異議存在的地方存在,彰顯出高度的民主自信,也與追求自由、崇尚真理的精神同出一源。布萊克大法官對共產主義思想毫無好感,但他曾經(jīng)特別注意“保護共產主義組織不受懲罰”,對此,我無法克制內心的景仰。霍姆斯大法官在一份意見書里,曾經(jīng)把這份融和了自信與寬容的民主精神表達得更加強悍:“從長遠來看,如果宣言中傳達的無產階級專政的信念最終會被大多數(shù)人接受,那么此時言論自由的唯一價值就在于,給它一個機會,讓它們得以表達。”
2011年9月19日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285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