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夏/文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完善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執(zhí)行規(guī)則,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取得新的進步。
其實,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就已經入法了,但十年來制度落實并不到位。
為了震懾犯罪,加強社會防衛(wèi),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犯罪前科報告制度,在就業(yè)、入伍等方面設置了限制,典型的比如,有犯罪前科人員不能從事公務員、醫(yī)生、律師等特定職業(yè)。很多限制還具有終身性。未成年犯罪行為人身心發(fā)展尚不成熟,不少犯罪具有偶然性、階段性。如果在人生尚未起步或者剛剛出發(fā)之時,因偶然的犯罪背上終身的犯罪“標簽”,在考試、升學、就業(yè)、生活等方面要面對無處不在的限制,無疑是不可承受之重。
正是本著感化、挽救的原則,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以及前科報告義務豁免制度。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在入伍、就業(yè)時,免除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前科的義務。這些規(guī)定讓失足未成年人在接受應有的懲罰后,能夠放下包袱,輕裝上陣,開啟新生,而不至于“破罐子破摔”,永遠成為社會的邊緣人。
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操作規(guī)則,不同部門之間協(xié)作配合不足,2012年就確立的封存制度執(zhí)行不到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泄露現象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使得立法期待的保護目標沒有完全實現,不少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持續(xù)呼吁完善該項工作。此次,兩高兩部回應各方關切,出臺專門辦法,織密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網,是為民司法的重要舉措,值得肯定。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的事后寬容、寬宥精神。雖然獲得寬宥后,并不能排除其中一些孩子將來繼續(xù)犯錯,但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該制度對大部未成年犯罪人來說具有重大價值。我國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案件的數量相當龐大。據司法機關統(tǒng)計,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訴8萬多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近16萬人,共計近24萬人。
當我們仔細考察現在的犯罪法律體系時,對這種寬宥精神或許有更深刻的認知和認同。在我國的社會文化觀念中,人們往往對罪犯“另眼相看”,“罪犯”等同于“壞人”。這反映了人們嫉惡如仇的樸素正義觀,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法律的變化,我們也要看到這里的一些不合理,甚至落后的因素。事實上,“犯罪”的概念也在發(fā)生變化,今天的很多“罪犯”與傳統(tǒng)的“罪犯”也不可同日而語。
犯罪是一種古老的社會現象。早期的犯罪主要表現為列人食肉、奸非、盜賊、反逆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在犯罪學上,這些都屬于“自然犯”。所謂自然犯,不僅違背了法律,根本的是嚴重違背道德和倫理。按照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加羅法洛的犯罪學理論,自然犯具有“自體惡”的特征,是“真正的犯罪”。但是現在的犯罪,更多的是法定犯,即僅僅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的社會管理制度就構成犯罪。這種犯罪可能與道德、倫理關系不緊密,行為人實施了相關行為也并不代表行為人就道德低下或者罪惡深重。比如如未遵守交通規(guī)則導致的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罪等。
未成年人也是法定犯的常見行為人。比如,每年有不少未成年人因為法律意識淡薄,酒后駕駛摩托車、汽車被查處,這里面包括不少高中生、大學生。當我們用“罪犯”稱呼這些實施了輕微犯罪的行為人時,總覺得有些不太合適。
很多國家按照犯罪嚴重程度區(qū)分重罪、輕罪和微罪、違警罪等,對其中的輕微犯罪,當事人受到前科記錄的影響較小。我國的犯罪體系并沒有進行這樣的劃分,一旦入罪,罪無大小,一律影響終身,甚至“株連”子女,這一點無疑有不合理之處。在未成年人犯罪領域,按照罪行輕重,構建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或前科報告豁免制度,在將來或許能夠有限度地拓展到成年人犯罪領域。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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