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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蘋果稅第一案”再探

    陳永偉2024-06-11 15:01

    陳永偉/文 最近,被稱為“中國蘋果稅第一案”的金某訴蘋果公司案終于迎來了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定蘋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并沒有構(gòu)成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據(jù)此駁回了原告提出的相關請求。

    2021年初,上海消費者金某發(fā)現(xiàn)自己在蘋果應用商店購買同樣的應用時需要比在安卓應用商店支付更高的價格,并且只能用ApplePay(蘋果支付)來付款。于是,金某就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對蘋果公司提起了起訴,要求其停止對“應用內(nèi)購買”(In-AppPurchase,簡稱IAP)收取30%傭金的不公平高價行為,并停止強制使用蘋果支付系統(tǒng)的搭售行為。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歷時三年,這樁曠日持久的案子終于有了一個初步的結(jié)論。

    不過,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恐怕都不會對這個判決結(jié)果滿意。其中,原告金某的律師很快就在網(wǎng)上表示,要繼續(xù)對案件提起上訴;而作為一審贏家的蘋果,盡管還沒有對判決結(jié)果發(fā)表評論,但很顯然,它也不會樂于接受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畢竟,一旦這個認定被普遍接受,那么當它在未來再遭遇其他的反壟斷案時,將會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而從蘋果目前的競爭狀況看,其遭遇新的反壟斷訴訟的可能并不小。可以想見,在未來的二審當中,原被告雙方的對抗可能會更加激烈。

    那么,這場消費者與巨頭企業(yè)之間的官司未來會向怎樣的方向發(fā)展?在本案中,蘋果到底是不是一個壟斷者?初審法院的判決究竟是否合理?這個案件的未來走向又會如何?關于所有的這些問題,且讓我們一一說來。

    反壟斷分析的基本流程

    在對本案正式進行分析之前,我們需要先介紹一些反壟斷的背景知識。對一個涉及“濫用市場地位”的反壟斷案件,標準的分析過程通常分為四步:

    第一步是對案件的相關市場進行界定。根據(jù)《反壟斷法》的表述,所謂相關市場,指的是“經(jīng)營者在一定時期內(nèi)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統(tǒng)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它包括商品市場以及地域市場。

    在一個反壟斷案件中,相關市場的界定是相當重要的,因為它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們怎樣看待涉案企業(yè)在整個市場上的地位。舉例來說,當我們問可口可樂是不是一家壟斷公司時,答案就取決于我們將它放在怎樣的相關市場中來看待。如果我們考慮的相關市場是“可口可樂市場”,那么毫無疑問,它就是一個壟斷者;如果我們考慮的相關市場是“可樂市場”,那么它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個市場寡頭,因為百事可樂還占據(jù)了市場的另外半壁江山;而如果我們將相關市場劃成“飲料市場”,或者更大的“食品市場”,那么它扮演的角色就顯得無足輕重了,顯然不是一個壟斷者。

    當然,在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并不會這么隨意——恰恰相反,它是一件技術性相當強的工作。一般來說,人們會按照所謂的“替代性原理”來對相關市場的邊界進行探索。比如,在考慮是否應該把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放在同一個相關市場上進行考察時,我們需要考慮它們究竟是不是具有緊密的替代性。具體來說,我們不僅要看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在功能、形狀、品質(zhì)等需求因素方面是否有高度的近似性,還要從供給方面看,當可口可樂缺貨時,百事可樂是否有能力及時填補由此產(chǎn)生的市場空白。當然,在大部分案件中,人們對需求替代的關注要遠重于供給替代。此外,為了保證分析的精準和客觀,在很多案件中,人們都會訴諸SSNIP分析(SmallbutSignificantandNon-transitoryIncreaseinPrice,小但顯著且非短暫的價格上升)等數(shù)學化程度較高的工具。

    第二步是對涉案企業(yè)的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認定。所謂市場支配地位,指的是“是指經(jīng)營者在相關市場內(nèi)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shù)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jīng)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在一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只有當涉案企業(yè)的市場地位得到確定,它的相關行為才有可能是違法的,否則,這些行為則通常會被視為正常的商業(yè)策略。比如,一家小雜貨鋪即使把自己的商品價格定得再高,它也不可能受到反壟斷法的處罰;但當一個占有巨大份額的電商平臺決定抬高平臺上的商品價格時,它就面臨違反《反壟斷法》的風險。

    第三步是對涉案企業(yè)的行為進行分析。這一步我們不僅要看企業(yè)的相關行為是否屬于《反壟斷法》的相關條例中規(guī)定的“濫用”類別,還要看這些行為究竟是否對競爭秩序或者消費者福利造成實質(zhì)性的損害。一般而言,如果一個行為既沒有對競爭秩序,也沒有對消費者造成損害,那么它就不會被認定為是非法的。

    第四步是對涉案企業(yè)的相關抗辯進行考慮。在這一步中,涉案企業(yè)需要對自己的行為的合理化進行辯解。如果它可以給出充分的理由表明自己的行為具有充分的理由,那么它也可以讓自己的行為得到豁免。

    下面,讓我們回到案件本身,來看一下本案的相關市場和市場支配地位問題。

    關于相關市場問題的討論

    在相關市場問題上,原被告雙方顯然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原告認為,由于本案涉及的問題都和蘋果iOS系統(tǒng)(i-PhoneOperatingSystem,蘋果手機操作系統(tǒng))的應用商店相關,因此本案的相關市場應界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除港澳臺地區(qū)以外的區(qū)域iOS系統(tǒng)下的智能終端應用程序銷售平臺”。被告方則認為,“本案相關地域市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除港澳臺地區(qū)以外的區(qū)域,相關商品市場應當是‘應用交易’,包括通過不同交易方式達成的應用交易,而非僅限于通過蘋果應用商店達成的應用交易,且該市場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在線視頻類應用交易市場、在線音樂類應用交易市場、在線音頻類應用交易市場和體育資訊類應用交易市場”。最終,法院采納了原告的主張,后續(xù)對蘋果公司關于市場支配地位的定性就是在此基礎上做出的。

    在反壟斷分析中,我們分析相關市場的基本原理是替代性原理,其中對需求替代的考量通常是最為重要的。容易看出,本案的原被告雙方都認為相關市場應該是一個“交易市場”,兩者的分歧在于這個交易市場應該局限于iOS系統(tǒng)內(nèi),還是應該包含安卓等其他系統(tǒng)。究竟誰是誰非,關鍵就在于對用戶而言,其他系統(tǒng)的交易市場是否可以和iOS系統(tǒng)內(nèi)的交易市場形成緊密的替代。

    我們知道,交易市場的用戶有兩類,一類是普通的消費者,他們通過交易市場來下載各種應用,并進行應用內(nèi)的購買;另一類則是開發(fā)者,他們會通過交易市場來發(fā)布自己的產(chǎn)品,并通過它提供的渠道銷售應用內(nèi)的服務。對于消費者而言,他能否用其他系統(tǒng)的交易市場來替代iOS系統(tǒng)內(nèi)的交易市場呢?應該說,如果僅考慮下載應用,替代的可能似乎很小。由于iOS系統(tǒng)的封閉性,蘋果的應用商店就是用戶下載應用的唯一可行渠道。即使同一個消費者用同樣的用戶賬號在其他系統(tǒng)上下載了類似的應用,它也不能轉(zhuǎn)移到iOS系統(tǒng)上。但如果我們考慮的是本案所重點關注的應用內(nèi)購買,情況可能更復雜些。事實上,有不少的應用都只依據(jù)用戶登錄的賬戶來判斷服務狀態(tài),而不管用戶是從哪個賬號上購買服務的。在本案中,這一事實正是被告方用來論證不同系統(tǒng)之間的交易系統(tǒng)可以彼此替代的主要原因。不過,最終法院以現(xiàn)實中人們很少知道同一賬號購買的服務可以在不同系統(tǒng)之間切換使用這個事實,并且以消費者進行類似替代的成本很高為由,沒有采用被告方的理由,轉(zhuǎn)而認同了原告的觀點。

    應該說,如果僅僅依據(jù)原被告雙方給出的觀點和理由作判斷,那么法院采納原告方的觀點并沒有什么問題。不過,作為一個外部觀察者,我覺得被告方顯然在論證相關市場時出現(xiàn)了很大的策略性失誤。如果我們僅把目光集中在“交易市場”本身,那么爭議的焦點固然是各系統(tǒng)之間的交易市場是否能替代。但被我們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消費者究竟用什么系統(tǒng),其實是以他購買了什么手機為前提的。因此無論系統(tǒng)還是交易市場,都只是與手機相關的“售后市場”(aftersalemarket)。從這個角度看,將手機市場作為相關市場,似乎也是一個非常合理的選擇。

    那么,將手機市場作為相關市場的這種主張被采納的可能性大不大呢?在我個人看來,還是很大的。筆者個人曾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過一個與藥品相關的案件。在該案中,原告方投入大量資金建造了一條專門生產(chǎn)某種藥品的生產(chǎn)線,由于這種生產(chǎn)線并不能轉(zhuǎn)為其他的用途,所以原告方認為它所生產(chǎn)的藥品就構(gòu)成了案件的相關市場。然而,最高院審理該案時主審法官則認為,原告在建造生產(chǎn)線之前其實可以選擇制造各種具有替代性的藥品,因而案件的相關市場不應該限于一種獨立的藥品,而是多種具有相互替代性的藥品。在我看來,本案的邏輯其實是和這個藥品案十分類似的。雖然人們在買了手機之后就很難選擇再選擇應用的購買和支付渠道,但其實這些在邏輯上應該被視為其考慮購買哪款手機時的考慮因素。我認為,如果被告當時提出這個邏輯,并援引最高院的上述判例,那么法院很可能將手機市場認定為相關市場。如果是這樣,那么被告在后續(xù)的爭論中將會增加很多的主動空間。至于被告為什么選擇了現(xiàn)有的相關市場主張,那很可能是受了“Epic訴蘋果案”中法院主張的影響。但在我看來,被告在本案中完全照搬這個國外案例的思路顯然是過于保守了。

    關于市場支配地位問題的討論

    原告對蘋果市場支配地位的論證方向,是試圖證明蘋果應用市場在移動應用市場上占據(jù)了很高的市場份額。為了論證這一點,原告援引了來自蘋果官網(wǎng)、工信部官網(wǎng)和Chnbrand網(wǎng)站(一個品牌評級權威機構(gòu))等信源的信息。所有的信息都表明,蘋果應用商店上架的應用數(shù)量非常巨大,并且它的應用上架數(shù)量在各系統(tǒng)的移動交易市場中居于前列。基于這些事實,原告認為蘋果在本案的相關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相比于原告,被告對其市場支配地位的反駁論證顯然下了更多的功夫。具體來說,它提出了三個理由來論證自己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一個理由是,自己在市場上的份額較低。為了證明這一點,它列舉了包括騰訊網(wǎng)、Counterpoint網(wǎng)站(一家全球性的科技市場研究公司)、Statcounter網(wǎng)站(一個提供網(wǎng)站統(tǒng)計和分析服務的平臺)等大量信源的信息,以顯示蘋果手機在中國市場上的份額其實要比很多本土品牌都要低。第二個理由是,它自己并不具有控制相關市場的能力。被告宣稱,蘋果方面曾通過新訂閱機制、AppStore(蘋果商店)小型企業(yè)計劃等方案大幅削減了對開發(fā)者的收費,并援引了大量媒體的信息來佐證了這個說法。第三個理由是,自己的財力和技術條件都不具備明顯優(yōu)勢。為了論證這一點,被告將自己的專利信息和華為、OPPO、小米等企業(yè)進行了對比,并顯示這些對手在多年中的專利授權數(shù)量都要多于自己。

    坦白說,從純技術角度看,本案原被告雙方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論證都不太嚴謹。其實原告方根據(jù)其自己劃定的相關市場,就根本無需再去援引其他的市場份額信息,因為在iOS這個封閉系統(tǒng)中,蘋果應用商店顯然占據(jù)了100%的交易市場份額。考慮到這一點,再論證蘋果應用市場上的應用量在所有在線交易市場中位列前茅就沒有了任何意義。被告列舉的市場份額是手機市場的,這和它自己主張的相關市場并不一致,因而這個論證注定就很難被法院接受。至于后面兩個論點,其援引的證據(jù)似乎更難以對其進行支持。比如,被告宣稱自己在國內(nèi)申請的專利量要少于很多對手,但作為跨國企業(yè),蘋果手機其實并不需要應用太多在中國申請的專利,因而有這個論據(jù)來論證自己沒有市場支配地位,也就會顯得非常蒼白而乏力。

    我個人認為,在未來的二審中,原被告雙方應該都會對這部分的論證進行調(diào)整。原告方應該會根據(jù)自己劃定的相關市場,堅持主張在iOS系統(tǒng)之下,蘋果應用商店就是唯一的應用購買和支付渠道,并且競爭對手在技術上很難進入這個相關市場。只要將這些論證清楚,就足以證明被告的支配地位。相比之下,被告要想證明自己沒有支配地位,則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在我看來,最好的思路應該是調(diào)整對相關市場的主張,將手機市場作為本案的相關市場。這樣,他們先前援引的市場份額數(shù)據(jù)就可以成為證明自己不具備支配地位的有力論據(jù)。

    另外,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點是:在美國司法部最新對蘋果發(fā)動的訴訟中,將限制搭載小程序的“超級應用”作為論證蘋果市場支配地位的重要論證。其理由是,當“超級應用”存在時,大量的應用實際上就可以繞過應用商店進行免安裝調(diào)用,就可以突破了蘋果對應用分發(fā)渠道的控制。蘋果對“超級應用”的限制就排除了這種可能的存在,從而鞏固了自己對市場的控制。比起美國,我國市場上的“超級應用”數(shù)量顯然要多得多,包括微信、支付寶、抖音在內(nèi)的國民級應用都可以調(diào)用小程序。按照美國司法部的觀點,在這種情況下,蘋果對生態(tài)內(nèi)的開發(fā)者和消費者的控制都將被大幅削弱。在我看來,對于被告方而言,這或許是一個可以被用來佐證自己不具備支配地位的良好證據(jù)。

    關于濫用行為的討論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方存在多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強制搭售、限定交易、拒絕交易,以及不公平高價等。那么,這些行為是否真的存在,又是否構(gòu)成了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呢?下面讓我們逐一對其進行分析:(1)強制搭售問題。原告提出這一指控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強制要求開發(fā)者接入其IAP模塊,并通過該模塊來進行交易。原告的這個指控是否成立呢?這主要取決于一個問題,即IAP模塊究竟是只能作為系統(tǒng)的一部分存在,還是可以作為獨立的商品進行銷售。很顯然,只有當IAP是一件可以獨立銷售的商品時,對其進行搭售才具有可能性,而如果它只能作為系統(tǒng)的一部分,那么搭售本身就不可能存在。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法院最終采信了前一種認識,即認為IAP是系統(tǒng)的一部分,并據(jù)此否定了強制搭售行為的存在。在我看來,法院的這個判斷是完全正確的,因而在此就不展開討論了。(2)限定交易問題。原告的這項指控同樣來自被告對接入IAP的要求。原告指出,被告方面規(guī)定開發(fā)者只能通過這一渠道來接受交易資金,如開發(fā)者拒絕,則會對其應用作出禁止上架或強制下架的處理。據(jù)此,原告認為被告已經(jīng)構(gòu)成了拒絕交易行為。對于原告陳述的事實,法院予以了確認。

    不過,正如我們前面指出的,在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一個行為是否構(gòu)成濫用歸根到底還要看其后果。那么,在該案中,這個限定交易行為到底有沒有造成競損害呢?法院否定了。法院指出,在蘋果的iOS生態(tài)中存在著大量的應用,其交易規(guī)模非常巨大,作為平臺,蘋果要對交易進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須借助一定的技術手段。在這種背景下,IAP模塊作為一種有效的工具不僅有助于平臺方面更好地規(guī)范交易秩序,也有助于用戶提升交易體驗,因而總體上是可以促進而非損害競爭的。此外,從行業(yè)經(jīng)驗看,接入IAP模塊其實是一個通行做法,安卓等其他系統(tǒng)在實踐中也采用了同樣的辦法。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認為被告方面的限定交易行為并不構(gòu)成反壟斷意義上的濫用。在我看來,法院的上述分析思路也非常正確,因而在此也不作進一步討論。(3)拒絕交易問題。對于這個指控,原告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論據(jù),因此法院直接沒有對其予以支持。(4)不公平高價問題。原告的這項指控,是其提出的幾項指控當中爭議最大的一個。

    為了論證這一主張,原告出示了大量應用服務在不同系統(tǒng)中的價格。比如,愛奇藝連續(xù)包月、連續(xù)包季、連續(xù)包年服務在蘋果iOS系統(tǒng)上的價格分別為19元、58元、218元;而在安卓系統(tǒng)上,它們的對應價格分別為6元、35元、138元;又如,喜馬拉雅的連續(xù)包月、包年送小雅Nano音箱和包年送WPS超級會員服務在iOS的價格分別為20元、199元、233元;而在安卓系統(tǒng)上,它們的對應價格分別為18元、199元、198元。容易看到,相比于安卓系統(tǒng),相同服務在iOS系統(tǒng)中的價格要明顯更高。原告認為,造成這種差異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由于蘋果收取了高額的“蘋果稅”,導致開發(fā)者在iOS平臺需要支出更高的成本。

    對于原告的上述主張,被告提出了如下反駁:第一,被告指出,“蘋果稅”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維護系統(tǒng)生態(tài)的健康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被告方出示的證據(jù)表明,2020年,蘋果應用商店阻止了超過15億美元的潛在詐騙交易,并為其排除將近100萬款有風險和漏洞的新應用;2021年,蘋果應用商店阻止的潛在詐騙交易金額約為15億美元,阻止的有風險和漏洞的新應用超過了160萬款。顯然,這些工作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并會產(chǎn)生很高的成本。第二,被告指出,和同行相比,蘋果應用商店對支付的抽成比例并不算高。根據(jù)其提供的證據(jù):華為應用商店對國內(nèi)教育應用的抽成約為20%,影音娛樂、實用工具、社交通訊、美食、旅游住宿、購物比價、商務等應用的分成約為30%,游戲應用根據(jù)是否為付費應用,分別收取30%和50%的分成;騰訊開放平臺對開發(fā)者收取的分成約為40%;小米開放平臺對游戲開發(fā)者收取的分成約為50%;OPPO開放平臺在扣除5%的渠道費后,會對開發(fā)者收取50%的分成。被告認為,與上述這些同行相比,蘋果30%的抽成至多只能算是一個中檔水平。第三,被告指出,應用的定價多為獨立進行,分成比例對其的影響并不大。第四,被告出示了一些價格監(jiān)控信息,顯示iOS的應用服務價格并不總是高于安卓端。在一些時候,iOS端的價格甚至要比安卓端還低。綜合上述論證,被告認為自己并不存在過高定價問題。

    法院在對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進行分析之后,認為雖然根據(jù)確切信息并無法計算蘋果的利潤率水平,因而也無法確認其是否高于同行水平,但從直觀的抽成比例看,蘋果并沒有顯著高于同行。另外,法院還認為,雖然從用戶感知來看,iOS系統(tǒng)內(nèi)服務的價格要高于安卓系統(tǒng),不過一來這種感受并非完全的事實,因為不同系統(tǒng)之間的價格差異會隨時波動;二來人們也很難在應用服務定價和抽成比例之間建立確切的因果關系。基于這些理由,法院決定對原告的過高定價指控不予支持。

    尾聲

    在我看來,雖然這起關于“蘋果稅”的官司原告要取勝很難,但蘋果調(diào)整中國“蘋果稅”稅率的時間或許也不會太遠了。在國產(chǎn)手機品牌紛紛崛起的今天,蘋果在中國的市場份額和利潤總額都在急速下滑。根據(jù)調(diào)查機構(gòu)CounterpointResearch的最新數(shù)據(jù),2024年一季度,蘋果公司中國區(qū)i-Phone的銷量下滑了19%,為該設備2020年以來在華最差的表現(xiàn)。為了留住中國消費者的心,蘋果已經(jīng)連續(xù)多次對iPhone進行了降價。既然它在硬件方面已經(jīng)連續(xù)讓步,那么降低服務抽成比例或許也是水到渠成之事。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可以說:在初審中,蘋果雖然贏了,但它其實也沒贏;而在二審中,原告雖然很難贏,但他卻可能是最后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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