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孫立平/文
烏坎模式的意義
峰回路轉。一度令有關方面陷入困境的烏坎事件,在經歷了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轉折點之后,步入了良性的軌道。新的村黨總支組建了起來,村民選舉委員會和村民代表經由村民認可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村委會的選舉也正在醞釀之中。
烏坎選舉的意義在哪里?
有人說不要夸大烏坎選舉的意義,因為類似的選舉其實早就存在,甚至有的做得比這個更好。如果就選舉本身來說,我同意這種看法。但如果將這次選舉放到整個事件的鏈條中去看,意義就不一樣了,尤其是和那些風平浪靜中的選舉相比。
這個鏈條是:由于某一事件發(fā)生了牽扯到官民關系的劇烈社會矛盾,經過一段時間雙方的試探和博弈之后,最終選擇了一種用理性和妥協解決矛盾的方式。這種方式就是用選舉這種民主的過程,形成一個制度性的構架,促使矛盾從可能的惡性循環(huán)走向制度化的良性循環(huán),同時滿足民眾表達爭取利益權利和政府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雙重需求。
可以說,這個過程包含了中國政治的一些基本邏輯,烏坎用自己的實踐,論證了在較為嚴峻的情況下用民主的方式解決問題的可能性,這個事件具有促進中國社會走向民主化和社會長治久安的潛力。這就是我認為的烏坎事件的意義。烏坎問題實際上就是中國問題的縮影。
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烏坎實驗的關鍵之處就在于,看我們能不能同時實現兩個目標:民眾具有表達自己利益和進行博弈的權利,社會具有化解矛盾保持基本穩(wěn)定的能力。而這恰恰是當前中國社會的兩個癥結。同時解決這兩個似乎矛盾卻又分不開的問題,是對中國社會智慧的挑戰(zhàn)。這個實驗中,包含著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邏輯。這比包產到戶那次更難,因此也就更有意義。
盡管媒體對選舉的報道大都強調選舉的獨立與透明,但我認為,更有意義的是下面這個事實:在事件基本平息下來之后,當局大膽起用了抗議者,將烏坎短暫自治期間的領頭人林祖鑾任命為該村新的黨總支部書記;參加示威的洪睿超,是去年12月被警方拘捕的五人之一,現在被選為選委會成員;曾帶領烏坎村民進行土地維權,后被警方抓捕后去世的薛錦波之女高票當選為村民代表。這個事情是異乎尋常的。在過去類似事件的處理中,即使承認群眾要求是合理的,甚至在經濟上做很大讓步,對維權領袖也一定會給顏色看。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秋后算賬”,其道理是對以后的維權者產生事先威懾。當這次烏坎事件出現初步轉機的時候,人們也是擔心這次會不會故伎重演,擔心可能的秋后算賬造成事態(tài)的再次惡化。事實表明,這一次變化真的發(fā)生了。
再如果說,在發(fā)生官民矛盾之后,用選舉的方式解決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的話,將抗爭領袖任命為村莊領導人,同時村民將抗爭領袖(或家屬)選舉為村民代表,很可能是第一次。可以說,這是對“民眾的利益要求是正當的”一次實實在在的確認,是對民眾爭取自己權利的一種真正的尊重,是對“秋后算賬”這種屢試不爽的模式的一種有誠意的終結。而恰恰是這些,體現了一種解決涉及官民關系的利益沖突新模式的實質性要素。當然,這當中,既有民眾抗爭的力量,也有官方的開明。
容錯空間:已經變得越來越小
這樣的一種突破的意義,如果放到廣東近來的一系列嘗試中去觀察,也許會看得更清楚一些。在近兩年的廣東,有兩點很值得人們關注。
第一,廣東最近群體性事件比較多。我覺得其中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廣東是中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是中國經濟最發(fā)達地區(qū)之一。從另一個方面也可以說,廣東是中國過去發(fā)展模式弊端最突出的地方。所有這些,都使得我們社會中最典型的問題會在廣東最早最集中地暴露出來。比如,目前廣東省1.1億人口中,大概有三四千萬是外來人口,由此形成的問題和矛盾當然要比其他地方更為突出。其次,在廣東這個地方,不說公民社會,至少民間社會的根基在中國可以說是最深厚的。廣東人務實,不容易被忽悠,家族的力量根深蒂固。而且,尤其是在粵東這樣的地方,民眾權利的意識在歷史上就是相對比較強烈的。強烈的權利意識加上有凝聚力量的社會基礎,民眾表達自己利益要求的事件多發(fā),也就可以理解了。我們要明確意識到,將來整個中國社會也要面對民眾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的問題。
第二,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進行的一系列嘗試。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廣東官方近來在有意進行一些新的嘗試和探索,以期形成處理社會矛盾的新思路新模式。對于烏坎事件的處理,可以看作就是這種努力的一部分。
我注意到,在去年,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就明確表示,要處理好維穩(wěn)與維權的關系,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努力健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機制,以保障權利促進相對的利益均衡,以利益的均衡求得社會的穩(wěn)定。更早的,在2009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陳偉光就提出,罷工并不是違法行為,因為目前罷工行為還處于法律的真空地帶,希望能夠就工人罷工問題進行立法。我還看到,在最近一段時間,廣東官方對一些影響不是太大的游行示威(包括烏坎最初的抗爭行為)采取了默認態(tài)度,在出動警力的時候,也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盡量避免沖突的發(fā)生。此外,廣東近些年來著力推進社會建設,如放寬社團登記,促進各類社會組織發(fā)育等。我們可以將廣東的這種思路概括為,通過建立社會性的機制,同時實現民眾利益表達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雙重目標。
這兩個因素告訴我們的是,現實的中國已經開始逼迫我們不得不采取一種開明的新模式,來解決我們現在面對的種種矛盾和問題。事實上,近些年來,我國社會中的容錯空間已經在變得越來越小,這是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問題。前些年,上千萬的國有企業(yè)職工不分青紅皂白地被“失業(yè)下崗”,好像沒有引起太大的問題;在一段時間里將相當一部分人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取消掉,好像也沒有引起太大的問題;大規(guī)模地用非規(guī)范的、甚至野蠻的方式進行征地拆遷,也只是引起了零星的個體性的反抗。但必須看到,社會中能夠容納這些問題的空間已經在日益縮小。
合法性基礎的脆弱,嚴重腐敗引起的社會向心力的喪失,社會結構固化導致的希望感的破滅,民眾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意識的增強,以及政府處理這些問題的制度化手段的缺乏等,所有這些因素都使得我們這個社會變得日益脆弱,社會的容錯空間在不斷縮小。在這種情況下,繼續(xù)以拖延、不作為或強力壓制的方式來應對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的可行性已經越來越小;形成解決這些問題的新模式,已經是勢在必行。
糾錯困境:不僅是烏坎面臨的挑戰(zhàn)
烏坎的探索之所以值得重視,并不僅僅在于其現在所取得的突破和進展,更重要的是,烏坎事件實際上提出了有關中國在解決社會矛盾上所面臨的困境的一些重要母題。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糾錯困境”。現在,在體制內外,都有一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甚至越陷越深,有許多抱怨。如果仔細分析,在這個問題背后,實際上是我們在解決這些問題時面臨的一種深深的困境,一種進退維谷的困境。這種困境我將其稱之為“糾錯困境”。用最簡單的話來說就是,走遠了,想回頭都難。
這種糾錯困境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就是,在許多問題上,民眾的要求如果是錯的,你不能解決。如果是對的,實際上更不能解決。為什么?因為如果民眾的要求是對的,解決一個出來十個,解決十個出來一百個。因為以前造成的類似問題太多了。
對于現在社會生活中的許多亂象,包括很多社會矛盾和沖突,人們都呼吁要回到法治的軌道上來解決問題。從理論上來說這是不錯的。但殊不知,如果開了一個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問題的先例,由于連鎖反應,一系列此前的問題就會重新被提出來,而很多問題已經是無法解決了,至少是無法在法治的基礎上解決了。這就是我們在現實中所面臨的真正困境。而且,隨著時間的延伸,這種困境會日益嚴重化。
烏坎事件給我們理解這個困境提供了一個機會。這次烏坎事件核心問題是土地問題,村民的基本要求是收回原來被村領導人轉讓出去的土地。如果回到法律的層面,這涉及的是原來土地轉讓協議(即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合同法,凡是采用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凡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都是屬于無效合同。
而對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一是恢復原狀,二是進行賠償。我們注意到,去年12月19日,汕尾市委書記鄭雁雄在烏坎事件媒體見面會上表示,原先已凍結的豐田畜產有限公司用地,由政府出面協調、賠償征地者損失,收回404畝事件所涉用地,通過征求規(guī)劃部門和村民意見后再進行新的開發(fā),并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盡管在由市委來決定土地收回是否合法的問題上可能會有爭議,但這個決定可以說是對村民最主要要求的一種正面回應,也是解決烏坎事件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從邏輯上來說,這等于宣布原來土地轉讓的合同是無效的。其道理,可能是在當時土地轉讓時存在可以判定轉讓協議是無效的情節(jié)。
對于無效合同的判定根據和程序可能產生的爭議,我們可以將其放置一邊,這里我們最關心的是下面由此而導致的兩個問題:第一,如何處理無效合同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烏坎是幸運的,因為那404畝土地還沒有開發(fā),可以恢復原狀。但如果已經開發(fā)了呢?那就只能用賠償的方式。問題是,誰來賠償?拿什么來賠償?答案只能是政府用財政來賠償。且不說政府是否有能力進行賠償(汕尾是經濟相對不發(fā)達地區(qū)),就是有能力賠償,財政也是納稅人的錢,用納稅人的錢對市場中的無效合同進行賠償,有法理基礎嗎?其實,就烏坎村來說,情況比這個更為麻煩,因為近些年來該村轉讓出去的土地共有3000多畝,這次能收回來的只有404畝。其他的土地能依此辦理嗎?
第二,可能引起的連鎖反應。近些年來,在全國的征地拆遷中,不規(guī)范的情況甚多,如果細究起來,恐怕屬于無效合同的不在少數。由此引出的問題就是,如果烏坎的案例回到法治的軌道解決問題,其他的地方如何辦?有可能按照處理無效合同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問題嗎?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從這里,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們現在面臨的困境是什么。個案式的擺平甚至糾錯是比較容易的,但如果上升到一種模式,就必須對這種困境進行有效的拆解。事實上,在諸如上訪截訪、失業(yè)下崗以及計劃生育等問題上,我們都會面臨這樣的“糾錯困境”。如果復原,復不了;如果賠償,賠不起。可以說,如何拆解這些問題,是對中國改革者真正的考驗。需要勇氣,也需要智慧。
走出“糾錯困境”和“飾錯依賴”
中國的改革開放已經歷時30多年。改革開放使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同時也造就了很多問題。前一段時間筆者曾經提出過一個叫做“轉型陷阱”的概念。所謂“糾錯困境”就是“轉型陷阱邏輯”的一種具體體現。
在這種轉型陷阱中,我們面臨著諸多的問題和弊端。現在的問題是,解決這些問題的困難不僅僅是在于既得利益集團對弊端的維護,也不僅僅在于這些問題和弊端本身有多么復雜,這種困難更在于“糾錯困境”:對于這些問題,不解決會日積月累以至積重難返;努力解決的話,又會引起連鎖反應,甚至會挑戰(zhàn)體制的承受能力。
在這樣的困境面前,有兩種可能性:一是有勇氣和魄力解決問題,二是沒有勇氣和魄力解決問題。以烏坎事件為例,當時實際上就存在這兩種選擇,或是用舊的模式解決問題,把村民的正當利益要求壓下去,以換得一時的社會穩(wěn)定;或是開啟一種新的模式,不但解決導致這次事件的深層次問題,而且為解決以后的問題開辟法治化的道路。實際上,在當時另一種可能性也是有的。如果是另一種可能成為現實,將會出現的邏輯,我將其稱之為“飾錯依賴”。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一個錯要用十個錯去掩飾或彌補,十個錯要用一百個錯來彌補,這樣,路將會越走越窄。因此,要走出“轉型陷阱”,解決中國社會當前面臨的諸多問題,必須要走出這種“飾錯依賴”。
如何走出“糾錯困境”,走出“飾錯依賴”?除了勇氣,還需要魄力和智慧。這當中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是如何斬斷糾錯的責任鏈條。有人認為,臺灣解決“歷史共業(yè)”的辦法,可供我們參考,即對于歷史追溯的時效做一些限制,承認一些既成之錯誤不予追究。這無疑是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但需要討論的是,社會接受這種切割或時效限制的條件是什么,包括特定的社會氛圍如何形成。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中國需要一場真正的思想解放運動,用誠意和真話對所面對的問題進行負責任的討論,正視當前的問題,不回避過去30年改革的失誤與局限,坦承目前面臨的困境、制約因素與難處,打通全社會同心同德之路,展示執(zhí)政者有向前的決心,民眾有理解解決問題難度的寬容,以社會和解的氛圍,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重建向前尋求出路的共識。由此,中國步入良性循環(huán)的軌道。可以說,這就是我們現在所面對的,而且是稍縱即逝的歷史機遇。
(作者系清華大學社會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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