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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鳴 | “金庸訴江南案”之后中國將再無同人作品

    金水2023-05-17 21:18

    金水/文 被稱為中國“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訴江南案”二審落錘宣判。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定,金庸(原名查良鏞)創(chuàng)作的《射雕英雄傳》《笑傲江湖》《天龍八部》《神雕俠侶》四部小說中的六十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受著作權法保護,江南(本名楊治)創(chuàng)作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使用該六十多個人物構成侵權,應承擔經(jīng)濟賠償、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此案裁判將可能顛覆整個同人文化產(chǎn)業(yè)

    同人作品通常是指利用已有作品中的“人物”創(chuàng)作的新作品。雖然國內提出“同人作品”說法的時間并不久,但同人作品卻古已有之。如《水滸傳》是《金瓶梅》的同人作品,高鶚創(chuàng)作的《紅樓夢》后四十回是曹雪芹創(chuàng)作的前八十回的同人作品。同人作品大概可以分為兩種極端,一種極端是高鶚的此類續(xù)作,完全基于原作的人物、背景和情節(jié)設定,甚至重復原作內容,與原作內容高度關聯(lián);另一類則只是使用了原作的部分人物名稱、人物性格特征、簡單的人物關系等元素,但情節(jié)走向、時空環(huán)境與原作內容全然不同,產(chǎn)生了新的內容和欣賞體驗。

    《此間的少年》屬于后一種類型。《此間的少年》雖然使用了金庸小說中的部分人物名稱、人物性格特征等,但其故事在虛構的“汴京大學”展開,內容講述的是當代校園生活,并沒有將情節(jié)建立在金庸小說的基礎上。《此間的少年》可歸類為青春或校園文學,而非武俠。著名知識產(chǎn)權學者王遷教授就認為:“《紅樓夢》后40回和《此間的少年》可謂位于兩極,分別是同人作品實質性利用和未實質性利用原作品情節(jié)的典型。但現(xiàn)實中的同人作品往往居于兩極之間。”

    該案判決引發(fā)巨大爭議的原因就在于此。《此間的少年》此類未實質性利用原作的同人作品都被認定構成侵權,則幾乎意味著一切同人作品都被認為帶有侵權的“原罪”,其影響將可能是顛覆整個同人文化產(chǎn)業(yè)。

    小說人物群像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步子邁得太大了

    著作權法不保護作品所體現(xiàn)的主題、情感、創(chuàng)意、構思等思想,而是保護將思想通過一定介質或方式表現(xiàn)出來的具體形式,即“表達”。這被稱為“表達和思想二分法”原則。但不能僵化地理解表達的形式,表達并不局限于文字、線條、造型、圖形等具體表現(xiàn)形式,還可以包括一定程度上的抽象。例如,自媒體“洗稿”行為,即使逐字替換成與原作品完全不同的文字,但全篇表達的意思基本沒區(qū)別的,仍構成侵權。

    文學內容在何種層面上可構成著作權法下的“表達”,因作品類型不同而有所區(qū)別。以小說為例,其通常是以特定的人物設置為基礎,通過故事情節(jié)串聯(lián)起各個人物,并推動故事在一定的環(huán)境背景下發(fā)展。因此,小說內容的核心要素可提煉為人物、情節(jié)、環(huán)境三大要素。而單純的人物形象、性格特征和簡單的人物關系通常認為不構成“表達”。事實上,我們可以經(jīng)常看到相似人物設定甚至相似故事梗概的愛情小說,比如女主人公美麗善良,男女主人公社會地位懸殊、二人墜入愛河后通常會有一人身患絕癥。基于相似的設定卻可以創(chuàng)作出完全不同的作品,是因為不同的小說在人物性格、人物關系及情節(jié)上的取舍、選擇、安排和設計并不一致。換言之,只有當人物形象、性格、關系等要素在一系列特定編排串聯(lián)的故事情節(jié)展開過程中獲得充分而獨特的描述,刻畫得足夠充分、清晰、具體時,才有可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否則屬于公用素材范疇,不能被壟斷使用。

    在“瓊瑤訴于正案”中,法院就指出:“孤立的人物特征(身份、相貌、性格、愛好、技能等),或者概括性的人物關系(親屬關系、情侶關系、朋友關系等),更傾向屬于公知素材,不能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創(chuàng)作壟斷的效果。” “金庸訴江南案”的一審判決也指出,“脫離了具體故事情節(jié)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的單純要素,往往難以構成具體的表達。”

    然而,“金庸訴江南案”的二審判決一方面認為《此間的少年》與金庸四部小說的故事情節(jié)、時空背景、推動故事發(fā)展的線索與事件、具體故事場景的設計與安排、故事內在邏輯與因果關系皆不同;另一方面卻認為,“整體而言,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人物背景都體現(xiàn)了查良鏞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jīng)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lián)系的結構,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進而認定《此間的少年》使用相同的人物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的行為構成剽竊。

    上述認定存在的最大問題在于,脫離具體的故事情節(jié)和時空背景后,難言人物名稱和人物關系可以得到充分、獨特和具體的描述,脫離故事情節(jié)后人物彼此之間的關系更難言有所謂的特別的選擇、安排和內在邏輯聯(lián)系。試問,《此間的少年》將小說中的人物名稱全部更換后,除少了一點喜劇效果外,人們還能否感知到其中有金庸小說人物的內在邏輯結構?

    另一個問題是,該案二審判決認定的六十多個人物分別來自金庸的四部互為獨立的小說,但金庸不同小說之間的人物又是如何形成“強烈邏輯聯(lián)系”呢?

    “金庸訴江南案”是首個中國法院認定文學作品的“人物群像”(而且是來自不同作品的人物組成的群像)可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判例,但法院作出如此巨大的突破卻未能給出令人信服的說理。著作權法的直接目的是鼓勵創(chuàng)作,終極目的是促進文化知識的發(fā)展與傳播。為了激勵創(chuàng)作者而賦予其對自己作品的專用權,必然將限制大眾對知識的自由使用和傳播。因此,著作權的制度設計必須合理平衡好這兩種利益和矛盾。“金庸訴江南案”正是前述利益矛盾的最好體現(xiàn),因此讓人不禁想問:文學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后,留給大眾自由使用的空間還剩多少?

    (作者系知識產(chǎn)權領域法律工作者)

    版權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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