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富論壇/供圖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艷明 當前很多的金融機構都在大力發(fā)展財富管理業(yè)務,那么究竟什么是財富管理的應有之義?又如何看待“機構賺錢投資者不賺錢”這一問題?
在7月8日舉行的“2023青島·中國財富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巡視員周學東認為,買方投顧是財富管理中需要進一步探索和發(fā)展的領域。
周學東表示,財富管理指的是,金融機構做投資者適當性調查時的“可用于金融投資的部分”,主要是金融機構資管產品。買方投顧主要是指財富管理機構以客戶為中心,為客戶提供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的咨詢服務并由投資者付費的金融業(yè)務。
“我們大家都知道,投資者之所以要向金融機構尋求財富管理服務,并為之付費,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相信金融機構能為其服務,二是相信金融機構的專業(yè)水平。這也是金融市場成熟國家和地區(qū)推崇落實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的重要原因。”周學東表示。
他進一步談到,目前我們財富管理領域一個很大的缺失在于買方投資顧問制度未發(fā)展起來。金融機構既是資管產品的提供者,又同時作為資管產品的銷售機構,在向客戶提供財富管理服務時,過度關注產品銷售,甚至存在內在的角色沖突和潛在的道德風險。因為,本質上,銷售機構并不代表投資者利益,理論上更傾向于與產品提供方合作,向投資者“兜售”產品;其收益來自于代理、銷售費用,與投資者是否賺錢無關。
周學東說,我們經常能看到很多機構在市場行情火爆,此時往往也是估值處于高位的時候,向客戶大力推薦各類明星基金經理、推銷和兜售相關產品,以更多地賺取銷售費用和管理費。這就和財富管理要以客戶為中心、為投資者利益服務的理念產生沖突。因此,財富管理市場迫切需要解決類似“基金賺錢基民不賺錢”這一廣受詬病的問題。
為此,他認為,需要大力發(fā)展的財富管理,是以投資者利益為先的、買方性質的財富管理業(yè)態(tài),即買方投顧。這就要求買方投顧機構應當遵循的展業(yè)要求,就是將投資者利益即買方利益置于賣方利益之上,為投資者提供最優(yōu)的資產配置方案或咨詢意見。
“當然,為了更好的促使買方投顧機構為投資者的利益服務,除了正常收費外,也可以探索允許買方投顧參與投資者超額收益分成,平衡雙方利益,形成正向激勵機制。”周學東建議。
關于發(fā)展買方投顧機構問題,周學東表示,去年以來,其參與CF40關于資管新規(guī)實施5年來的情況評估課題研究,形成基本結論,其中有以下兩個問題需要進一步厘清:一是對于持牌資管機構,無論是以銷售自身發(fā)行的資管產品的、純粹的資產管理機構,如理財子公司、公募基金,還是既銷售自身發(fā)行的資管產品,也可代銷其他機構的產品的商業(yè)銀行、基金銷售公司、證券公司等,天然具有從事財富買方投資顧問業(yè)務的優(yōu)勢,但必須要建立嚴格的“防火墻”機制,以防止利益沖突和潛在的道德風險。二是應當探索發(fā)展獨立的買方投顧機構,即本身既無產品創(chuàng)設、也無產品銷售業(yè)務、純粹做資產配置投資規(guī)劃咨詢的專業(y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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